返還融資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715號
TPDV,92,訴,1715,2003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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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五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遺漏附表一,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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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