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0八號
原 告 張萬金即萬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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