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110號
TPDV,92,訴,1110,2003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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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炳榮律師
  被   告 丙○○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慧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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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