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炳榮律師 被 告 丙○○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慧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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