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619號
TPDV,92,補,619,200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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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九號
  原   告 勇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右原告與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壹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捌
拾叁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陸萬
陸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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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