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九號
原 告 勇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右原告與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壹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捌
拾叁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陸萬
陸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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