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6年度,24號
TCDV,106,再易,24,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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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陳文相
再審被告  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隆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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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