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三號
原 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育才
右原告與被告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肆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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