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563號
TPDV,92,補,563,200308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三號
  原   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育才
右原告與被告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肆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1/1頁


參考資料
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