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中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叁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
繕本逕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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