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七號 原 告 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曾志青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美蓮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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