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197號
TPDV,91,訴,2197,200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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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七號
  原   告 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曾志青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美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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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