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09號
TCDV,105,重訴,309,2017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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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上 訴 人 林倫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
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此費用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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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