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7號
TCDV,105,重訴,27,2017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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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鉅宇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被 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其次,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
  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
  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
  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
  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32年抗字
  第765號判例、100年度台抗字第42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5503萬9500元【計
  算式:面積(3968+5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8,500元
  /平方公尺=155,039,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萬3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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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宇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