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7號
TCDV,105,重訴,27,2017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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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鉅宇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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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宇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