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五號
抗 告 人 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因九十年簡抗字第五號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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