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原 告 王慶鐘
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 告 王惠玲
王藺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梁宵良律師」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