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郭恆宗
視同上訴人 郭恒毅
郭瓊姬
郭瑞緣
郭嫦媚
郭美倫
郭紹華
被 上訴人 黃 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五
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五百八十六萬二千六百四十八元(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及其
計算原告所獲利益之方式,詳參判決附表二之一核定價額欄及分
割方法欄所載),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八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