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32號
TCDV,105,訴,3032,2017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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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32號
原   告 劉嘉祐
訴訟代理人 劉光燿律師
被   告 劉家銘
      劉淵漢
      劉秀俊
      劉俊傑
被   告 劉又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啟宏
被   告 劉錦賜
      劉錦章
      劉泉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玉祝
被   告 劉鍊鑫
      劉素娟
      劉煥文
被   告 劉鴻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玉祝
被   告 劉柏君
      劉其文
      劉振枝
      劉淑珠
      劉淑孟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觀
被   告 劉詩怡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澤嘉
被   告 劉亞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澤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之裁判,因兩造所共有訴



請裁判分割之臺中市沙鹿區六路厝734-21、734-29、734-32 、734- 35、734-42、734-43、734-44、751-9、751-14、75 1-24、751-25地號土地,現正進行地籍圖重測工作,致本院 無法囑託進行鑑測,故於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土地 按重測程序辨理地籍調查及測量工作完畢之前,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裁定 命在上開土地按重測程序辨理地籍調查及測量工作完畢之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土地之重測程序辨理地籍調查及測量工作業已完 畢,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06年8月31日清地二字第1060 008819號函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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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