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六五號
具 保 人 莊桂芬
被 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莊桂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莊桂芬因被告甲○○涉嫌業務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羈押被告,將被告釋放。二、茲因該被告逃匿,具保人莊桂芬亦到庭陳述無法令被告到庭,自應將具保人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晉 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