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明山
周惠翼
蔡文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淞霖、王慶楚、王明德間,因105年度訴字
第27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共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
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共同如數向本院繳納;如上
訴人欲分別上訴者,則應各自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後,各自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