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619號
TCDV,105,訴,2619,20170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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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陳悅寧
      黃錦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陳慧瑛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原通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胡原通,非律師,經本院許可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後,因其為原告主張追加撤銷詐害行為 之訴訟標的,卻屢屢未能提出合法追加之訴狀,最後補正之 結果,為原告追加被告方面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然其卻對 被告方面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之合法性,毫無概念,可見其 法律知識不足,無法妥適維護原告之權益,浪費兩造勞力、 時間、費用及司法資源,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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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