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3號原 告 鄉林皇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嫦蕙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複代理人 廖于禎律師被 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公共設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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