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自 訴 人 恩諦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 男 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江 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泰 寧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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