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1年度,605號
TPDM,91,自,605,20030828,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自 訴 人 恩諦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 男 四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江 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泰 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恩諦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