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已
原住台北市○○○路○段一三六號四樓
原
選任辯護人 余健生律師
林詮勝律師
羅明通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七八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死亡,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A(九二)死亡證字第一八五九三號死亡證明書一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紹 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