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671號
TCDV,92,重訴,671,200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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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 人 許文雄
               
  被    告 龍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十八萬零六百三十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何世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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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