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五號
原 告 立川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坊諭
送達代收人 施坊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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