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福永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彩玉
送達代收人 謝麗雯
被 告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居德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復有明定。
二、查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路○段二號六樓之一,有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被告公司設址資料一紙在卷可稽,且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買賣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貨款,而兩造於買賣合約書第八條復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有買賣合約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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