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23號
TCDV,105,簡上,23,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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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柯伯翰
被上訴人  童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4 年度中簡字第215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合議庭於106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兩造爭執要旨:
壹、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主張:
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8 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 ○路000 號諾貝爾大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①基於 妨害自由之犯意,數度阻攔上訴人對已公開張貼之區分所 有權人簽到簿拍照,妨害上訴人拍照之權利。②期間並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扇子丟擲在上訴人身上,公然侮辱 上訴人。③隨後復以右手掌壓在上訴人左手上肩近手肘處 ,再次侵犯上訴人人身自由。④繼之以右拳毆打上訴人, 導致上訴人受有下唇擦挫傷、臉部挫傷之傷害;並於追打 上訴人期間,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上訴人「你給 你爸打三小」、「你很壞」等語,公然侮辱上訴人。⑤待 上訴人欲以行動電話蒐證時,再基於妨害自由及毀損之犯 意,拿起礦泉水瓶,將上訴人之行動電話打落地面,導致 該行動電話不堪使用,致妨害上訴人拍照之權利,並侵害 上訴人之財產權。
㈡被上訴人上開侵權行為中,有關被上訴人傷害及毀損部分 ,業經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 103 年度中簡字第3351號民事判決判命賠償上訴人在案, 均已確定;有關被上訴人妨害自由及公然侮辱部分,則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先後以102 年度偵字第27648 號 、103 年度偵續字第395 號為不起訴處分,惟上訴人不服 上開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被上訴人上開①、③ 、⑤三次妨害上訴人自由及②、④二次公然侮辱上訴人之



行為,各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合計15萬元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於本院補稱:
㈠就上訴人起訴主張②以扇子丟擲公然侮辱部分: ⒈刑法第309 條之「侮辱」,指以言語或舉動相侵謾者, 且無所謂事之真偽。又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僅須行為人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 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已足,並不以強暴手 段為之為必要,苟以強暴手段作為具體之侮辱方法,則 已成立同條第2 項之罪。至所謂「侮辱」,舉凡以粗鄙 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 均屬之,且為需嚴格證明之刑事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 ⒉被上訴人以扇子朝上訴人胸口打去,甚至打在上訴人身 上還發出啪一聲之行為,顯係以強暴、粗鄙之舉動輕蔑 上訴人人格,已充分顯露不屑、輕鄙之意,此舉動依一 般社會通念及一般合理之人之認知,自有侮辱上訴人之 意,客觀上亦足以貶損上訴人之尊嚴、人格及社會評價 ,不會因「圍觀之社區其他住戶等人僅見兩造為此事爭 執,客觀上亦不知熟是熟非」,而不構成公然侮辱。 ㈡就上訴人起訴主張④「你給你爸打三小」、「你很壞」公 然侮辱部分:
⒈上訴人爭執者係「三小」乙語,並非「你爸」。又「三 小」雖依教育部閩南語辭典查詢結果為「什麼」之意思 ,並非髒話,但上開查詢結果並未將辱罵人之情形考慮 進去,且公然侮辱並不以髒話為限。
⒉若原審判決見解可以成立,則罵人者皆可因反被圍觀者 認係粗俗之人而不成立公然侮辱。原審判決見解顯與一 般人觀感不符,更違反論理與邏輯法則。
⒊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係於與原告互毆時,始脫口對原 告講『你給你爸打三小』,且無進一步為攻詰、詆毀原 告人名譽之行為,被告之上開行為,顯係基於一時憤怒 所為」,顯係以上訴人有與被上訴人互毆為前提。然根 據上訴人提供之事發當時錄影光碟,可明確顯示上訴人 根本沒有與被上訴人互毆,此部分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傷害 罪無罪確定,甚至上訴人左手也根本沒有碰觸到被上訴 人左下巴。是被上訴人顯非因互毆或被打致口出:「你 給你爸打三小」、「你很壞」至明。




貳、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未於原審及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件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被上訴人就上開①、③、 ⑤三次妨害上訴人自由之行為部分,應各給付上訴人精神慰 撫金5,000 元(合計15,000元),駁回上訴人各該部分逾上 開金額及上開②、④關於二次公然侮辱上訴人之請求部分, 並就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對原審駁回 其關於上開②、④二次公然侮辱之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部分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 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 上訴人6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就上開①、③、⑤三次妨 害自由受敗訴判決部分未上訴,業已確定)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前揭時、地徒手毆打上訴人,致上訴 人受有下唇擦挫傷、臉部挫傷等傷害,嗣後為阻止上訴人拍 攝,復持礦泉水瓶,揮落上訴人手持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 話,致該行動電話不堪使用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度 易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及103 年度中簡字第3351號民事判決 為證。被上訴人前開行為之刑事部分經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 205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上訴人犯傷害罪、毀損罪確定;民事 部分亦經本院103 年度中簡字第3351號民事判決判命被上訴 人應賠償上訴人25,034元本息確定。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 前開行為另涉有妨害自由及公然侮辱,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先後以102 年度偵字第27648 號、103 年度偵續字 第395 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惟亦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974 號駁回 再議確定。
又原審當庭勘驗上訴人提出之錄影光碟檔名「102.8.18( 影 像+聲音) 」之WMV 檔;於本院之言詞辯論期日再次以慢速 撥放之方式,當庭勘驗上訴人於105 年4 月7 日提出之錄影 光碟,其中影片時間5 分8 秒至18秒部分,其結果如下(以 下影片時間以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錄影光碟所顯示之時間為 準):
⒈影片時間10秒後至1 分10秒間,戴帽黑衣男(按:即上訴 人)至櫃檯領票,並與白洋裝婦女討論投票事宜。白洋裝 婦女轉向他人交談後,戴帽黑衣男持續立於櫃台右前方, 收拾側背包。
⒉影片時間1 分10秒至1 分36秒間,戴帽黑衣男將所領粉紅 色紙張放於櫃檯,並向櫃檯詢問:「都簽得差不多了厚?



我拍一下。」然後以手機不斷向櫃檯方向拍攝。 ⒊影片時間1 分36秒許至2 分33秒間,藍衣男子(按:即被 上訴人)右手持瓶裝水自畫面左下方走近戴帽黑衣男並向 其說:「你可以看,你不要照喔」,連續說三次。 戴帽黑衣男抽回櫃檯上的粉紅色紙張,並回答:「有你的 事情是不是,誰說我不可以照?」。
藍衣男子則說:「啊?誰說可以照的?」。
戴帽黑衣男仍在拍攝並說:「誰說不可以照?」。 藍衣男子則以左手持瓶裝水撥偏戴帽黑衣男的手機,並趨 近說:「請問你哪一條可以照?你跟我講嘛。」。 戴帽黑衣男:「你幹甚麼?」然後往右方移一步,繼續以 右手持手機朝櫃檯拍攝。
藍衣男子說:「對不對,請問哪一條可以照?你跟我講嘛 ?」等語後,亦沿櫃台趨近一步,並以右手拿起櫃台上的 扇子,在戴帽黑衣男面前,拍著櫃檯說:「你憑甚麼可以 照?」。
兩人並無肢體接觸,僅於櫃檯前爭執如下:
戴帽黑衣男:「你憑甚麼阻擋我?」。
藍衣男子:「憑甚麼阻擋。我不給你照就不給你照。你憑 甚麼可以照?」。
戴帽黑衣男:「你憑甚麼阻擋我?」。
藍衣男子:「你憑甚麼可以照?」。
戴帽黑衣男:「我憑甚麼不可以照?我住戶,我為甚麼不 可以照?我區分所有權人,我為甚麼不可以照?」。 藍衣男子:「你,哪一條?你可以看,你不可以照!」。 戴帽黑衣男:「我為甚麼不可以照?」。
藍衣男子:「你可以看,不能照!」。
戴帽黑衣男以右手持手機,並轉身說:「喂,我這邊台中 市○○路000 號,那個諾貝爾大樓,這個有住戶要妨害我 的自由,麻煩你馬上派人過來…進化路372 號,我姓柯… 」等語,邊走出大門。
藍衣男子仍在櫃檯前說:「怎麼樣?」後自畫面下方逸出 。
⒋影片時間2 分57秒許至3 分許間戴帽黑衣男走回大廳櫃 檯前,並撥開櫃檯上散列的扇子。
⒌影片時間3 分3 秒許至3 分50秒間藍衣男子又自畫面左下 角走向櫃檯前說:「你可以看,你不能給我照喔!」等語 後,以右手隔開白衣婦女及黑衣男後,在戴帽黑衣男面前 說:「你憑哪一條?」
二人無肢體接觸,僅再度於櫃檯前爭執如下:




戴帽黑衣男:「我為甚麼不能?」。
藍衣男子:「你憑哪一條可以照?跟我講嘛!」。 戴帽黑衣男:「你憑甚麼不讓我照?」。
藍衣男子:「這個就是隱私了。」。
戴帽黑衣男:「這甚麼隱私?這是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名 冊,都貼在這邊了,都貼在這邊了,甚麼隱私?」。 藍衣男子:「你可以看,不可以照。」。
戴帽黑衣男:「你不要再靠過來了,告訴你!」。 藍衣男子將扇子反覆摔在櫃檯,並朝黑衣男胸口打去( 有聽到啪的一聲),趨近戴帽黑衣男說:「我告訴你怎 樣?」白衣男子上前拉住藍衣男子,並橫阻在藍衣男子 前。
戴帽黑衣男則在白衣男後方說:「你過來啊!怎樣?」其 他人紛紛上前勸阻。
戴帽黑衣男又回櫃檯左前方說:「我在這邊照相,干你甚 麼事?」。
藍衣男子亦回到櫃檯正前方,立於戴帽黑衣男面前,右手 持扇子拍櫃台說:「你不要照!」。
戴帽黑衣男:「你憑甚麼阻礙我?」。
藍衣男子說完:「憑我姓童啦!憑甚麼?」等語後,即被 他人勸離櫃檯處,仍與戴帽黑衣男無肢體接觸。 ⒍影片時間3 分50秒至5 分10秒間,戴鴨舌帽之黑衣男持續 在櫃檯前與其他住戶交談,反覆提及:「我是區分所有權 人…我有閱覽權利,我這樣照不行嗎?」等語。 ⒎影片時間5 分15秒許至5 分25秒間,藍衣男子再度自畫面 左下方走出,左腋下夾瓶裝水,橫豎右手食指,指向戴鴨 舌帽之黑衣男子邊說:「你有閱覽權利,但是你…」,邊 繞過櫃台前白衣婦女,趨近前揭戴口罩及鴨舌帽之黑衣男 子後,橫豎右手食指,並以掌背靠上該名戴口罩之黑衣男 子左上臂,戴口罩之黑衣男子依然手持文件,但橫弓手肘 揮開藍衣男子碰觸黑衣男子左手臂之右手,說:「你不要 碰我啦!」黑衣男子之左手並沒有碰到藍衣男子之下巴( 此部分於本院勘驗之錄影光碟影片時間為5 分10秒)。藍 衣男子收回右手說:「你為甚麼給我打?」。
戴口罩之黑衣男子左腳略退一小步說:「你不要碰我!」 。
藍衣男子始終以左手臂將瓶裝水夾在腋下,並持續向戴鴨 舌帽之黑衣男子緩步趨近,該名戴口罩之黑衣男子亦緩步 後退,直至退到大門處,兩人均維持約一小步距離。雙方 爭執如下:




「你為甚麼把我打?」。
「我正當防衛!」。
「你為甚麼把我打?」。
⒏影片時間5 分25許至5 分45秒間,兩人在門口處,戴鴨舌 帽之黑衣男在大門外,而藍衣男在門內,藍衣男以右手揮 向戴口罩之黑衣男子,藍衣男子之右拳碰觸黑衣男子下巴 (原審勘驗結果則為:不知有無觸及戴口罩之黑衣男子) ,黑衣男子猝然往後倒退至馬路上(此部分於本院勘驗之 錄影光碟影片時間為5 分16秒),藍衣男仍說:「你為甚 麼把我打?」兩人距離漸遠。
藍衣男亦跟上前,說:「你打我幹甚麼?」並以右手回指 說:「你先打我耶!」(原審勘驗結果誤認為係戴口罩之 黑衣男子以右手回指說:「你先打我耶!」)後向畫面右 上逸出。藍衣男逐步尾隨,並以台語說:「嗄?你給你爸 打三小!你呀!你真壞耶!你呀!你現在給我打啊吶?你 講?你給我打啊吶?嗄?你給你爸打啊吶?…」等語後, 亦同樣自畫面右上角逸出。
⒐影片時間5 分55秒許,戴口罩之黑衣男子先自畫面右上角 ,走回門內櫃檯處,影片時間6 分6 秒許自畫面下方逸出 。藍衣男子亦隨後於影片時間5 分58秒自畫面右上角許回 到門內櫃檯處,二人並無肢體接觸。
⒑影片時間6 分12秒許至6 分40秒間,藍衣男自畫面左下方 緩步移動至畫面右下方,並邊以左手持瓶裝水揮舞,邊說 :「你給我打啊吶?嗄?你給你爸打啥?」等語後,以左 手持瓶裝水揮向戴口罩之黑衣男子後,又說:「你給你爸 打啥?」後退回畫面正下方。
戴口罩之黑衣男子右手所持手機掉落,戴口罩之黑衣男子 彎身撿手機,邊說:「壞掉了,你們大家有看到喔。壞掉 了。」並以右手持手機走到大廳中間向他人展示。 藍衣男子走至畫面正下方後又回頭向戴口罩之黑衣男子說 :「管你…你聽有無?」
戴口罩之黑衣男子則右手持手機對藍衣男說:「你剛不是 攝影嗎?來拍一下。壞掉了」
藍衣男子自畫面下方逸出後,戴口罩之黑衣男子亦轉身拿 起手機,走出門外,以上均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 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前揭②、④二次公然侮辱上訴人部分,於民事 上應係主張被上訴人不法害其名譽權。所謂侮辱,判斷上 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 、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環境、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



用慣習等事項,而呈現浮動之相對性,故應綜合全盤情狀 進行審查。所謂名譽則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 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一個人在社會上所受 之價值判斷。而民事上所謂侵害名譽,則指以言語、文字 、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到他 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此不以廣佈 社會為必要,但須有第三人知悉其事。準此,名譽既屬於 一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權有無受侵害,自 應以人在社會上之品德、聲望或信譽所受評價是否遭貶損 為斷。換言之,名譽權是否確有受侵害,應以客觀上社會 之評價而論,至於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並非認定之標準 。
㈡有關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公然侮辱上訴人之上開②部分,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公然侮辱行為係:被上訴人以扇子 丟擲在上訴人身上云云。惟兩造於前揭時、地為上訴人能 否拍攝諾貝爾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簽到簿乙事對峙爭執逾數 分鐘,嗣後又發生傷害毀損之事端。而上訴人究有無權利 拍攝諾貝爾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4條第2 項僅規定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 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同法第35條卻未明定 利害關係人可否請求閱覽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簽名簿及委託 書,應屬法律規定不明,被上訴人方才與上訴人就此事發 生爭執。是圍觀之社區其他住戶等人僅見兩造為此事爭執 ,客觀上亦不知熟是熟非,被上訴人僅以扇子丟擲在上訴 人身上之動作,而未有其他貶抑上訴人評價之言行,衡情 客觀上尚不足以貶損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縱上訴人主 觀上認為被上訴人此舉係顯露不屑、輕鄙之意,輕蔑上訴 人人格,亦難單憑上訴人一方之主觀感受即認為被上訴人 有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情事。
㈢有關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公然侮辱上訴人之上開④部分, 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於追打上訴人期間,另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辱罵上訴人「你給你爸打三小」、「你很壞 」,公然侮辱上訴人云云。惟依前揭勘驗結果,被上訴人 對上訴人表示:「你給你爸打三小」、「你很壞」等語, 係出現於影片時間5 分25許至5 分45秒間,當時兩人在社 區門口處,上訴人在大門外,而被上訴人在門內,被上訴 人以右手揮向上訴人時,仍說:「你為甚麼把我打?」上 訴人略後仰閃躲,逐漸退至馬路上,兩人距離漸遠,被上 訴人再跟上前說:「你打我幹甚麼?」。上訴人則以右手 回指說:「你先打我耶!」後向畫面右上逸出。被上訴人



逐步尾隨,並以台語說:「你給你爸打三小」、「你很壞 」等語。參酌在此之前,亦即前揭影片時間5 分15秒許至 5 分25秒間之勘驗結果:被上訴人再度自畫面左下方走出 ,左腋下夾瓶裝水,橫豎右手食指,指向上訴人邊說:「 你有閱覽權利,但是你…」,邊繞過櫃台前白衣婦女,趨 近上訴人後,橫豎右手食指,並以掌背靠上上訴人左上臂 ,上訴人依然手持文件,但橫弓手肘揮開被上訴人碰觸上 訴人左手臂之右手後說:「你不要碰我啦!」。被上訴人 收回右手說:「你為甚麼給我打?」等等。雖依本院勘驗 結果,上訴人橫弓手肘揮開被上訴人右手之動作未碰觸到 被上訴人之下巴,但雙方當時確因上訴人能否拍攝諾貝爾 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對峙爭執逾5 分鐘,並有上訴人橫 弓手肘揮開被上訴人右手之肢體接觸。被上訴人不斷質問 上訴人「你為甚麼把我打?」,上訴人則回以「我正當防 衛!」、「你先打我耶!」等語,互相指責遭對方毆打。 準此,圍觀之社區其他住戶等人客觀上但見兩造為誰先動 手乙事爭執,被上訴人脫口對上訴人講「你給你爸打三小 」,並無進一步為攻詰、詆毀上訴人人名譽之行為,以當 時之情狀,一般人均認為被上訴人係因遭上訴人碰觸,一 時憤怒難耐,才質問上訴人為何打被上訴人,是客觀上實 難認被上訴人上開言語足以貶損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而有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情事。況被上訴人以「你給你爸 打三小」指責上訴人,「你爸」、「三小」均屬粗俗、不 雅之說法,「你爸」及「三小」於此句之解釋分別為被上 訴人自稱及「什麼」之意,有教育部閩南語辭典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被上訴人口出「你給你爸打三小」、「你很壞 」等語,不僅非屬用以貶低上訴人人格之話語,反而足以 使其他圍觀之人認被上訴人為粗俗之人,要不至於使一般 人因此貶低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評價。
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前揭②、④部分被上訴人侵害其名譽 權,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慰撫金,於法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 其6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是則原審就此部 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核與判決之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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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