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葉家銨即大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提起
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 月16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 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2頁背面)。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 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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