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4號
TCDV,105,建,14,2017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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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 萬9,11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7,43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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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