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三七號
聲 請 人即
繼 承 人 乙○○
丙○○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丁○○ 台中縣
右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張啟富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一四九號二樓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証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