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2年度,937號
TCDV,92,繼,937,200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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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三七號
  聲 請 人即
  繼 承 人 乙○○
        丙○○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丁○○ 台中縣
  右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張啟富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一四九號二樓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証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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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