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48號
TCDV,105,家訴,148,2017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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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張啟明
      張啟端
      張炳燈
上開原告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 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二、本件原告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 價額,並據以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裁 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9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 簡答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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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