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關於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另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給付扶養費部分,應徵費用1,000
元,至於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部分,應徵費用1,000 元,以上
合計應徵收上訴費用6,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