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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144號
TCDV,91,訴,2144,2003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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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四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利水律師
  被   告  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利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及分別自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柒拾玖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六、被告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暨該部分訴訟費用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暨該部分訴訟費用於原告甲○○以新台幣貳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拾玖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部分:
一、聲明:
  ㈠被告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力揚公司)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下同 )二十六萬二千五百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利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揚公司)應給付原告乙○○二十二萬五千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㈢被告力揚公司應給付原告甲○○八十一萬八千八百零四元,及自九十一年七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戊○○應給付原告甲○○十四萬五千一百元,及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聲明第二項、第三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被告利揚公司承租原告乙○○所有、坐落台中縣神岡鄉○○○段第二二七號土 地、面積約二OO坪(下稱系爭土地)興建鐵皮房屋乙棟,約定租期自八十九 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每月租金三萬七千五百元,被告力 揚公司乃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原告乙○○,用以支付租金。詎自九十 年四月一日起,被告利揚公司拒不依約給付租金,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先後經原 告乙○○提示請求付款,卻陸續遭退票而未獲付款,原告乙○○爰以本起訴狀 繕本為終止與被告利揚公司間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力揚公司給付票款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按被告利揚公司自九十年四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除如附表所示支票部分 ,原告乙○○依票據關係為請求外,另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利揚公司給 付九十年四月、五月及九十一年二月至五月合計共六個月之租金二十二萬五千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 利息。
㈢被告力揚公司自八十九年間起委託原告甲○○裝設高速公路旁、自桃園至高雄 之T型戶外廣告看板電力設施、請電、配電、避雷針等施作工程,原告甲○○ 均已依約施作完成,惟被告力揚公司積欠自八十九年九月至九十年四月間之工 程款,合計八十一萬八千八百零四元迄未支付,屢經原告甲○○催請給付,均 無效果,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利揚公司給付上揭工程款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㈣被告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起,委託原告甲○○為其裝修坐落台中市○○路 ○段二二號三樓房屋及修改水電工程設備,由原告墊付工資及材料費用十四萬 五千一百元,經原告甲○○催請給付,被告戊○○拒不支付,爰依承攬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戊○○給付上揭工程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㈤對被告所為抗辯之陳述:
⑴票據部份:被告力揚公司以被告利揚公司之事由,執為對抗原告乙○○之事 由,依法即有未合。
⑵租金部份:被告利揚公司建於租賃土地上之廠房,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執行拍賣前,發現門鎖已遭破壞、廠房內已被查封之動產遭竊,原告乙○○ 為免查封物品再次遭竊,始予更換門鎖,被告稱原告乙○○於九十年五月即 將門鎖更換,致其無法使用廠房,並非事實。至押租金部分,需被告利揚公 司依約交還租賃之土地,原告乙○○始有返還押租金之義務,且該筆押租金 亦經原告乙○○以之代被告利揚公司繳納自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一 年三月二日止所欠繳之電費。
⑶高速公路旁T型戶外廣告看板工程款部份:訴外人妮可公司與地主之租約,



與本案無關,妮可公司與被告力揚公司究係如何關係亦非原告甲○○所可置 問。又原告甲○○自八十九年六、七月間起即受被告力揚公司委託施作廣告 看板,工程款亦均向被告力揚公司請領,並均經丙○○批示查核支付,且原 告甲○○早分別在九十年二月間、五月間即交付系爭工程款帳單予丙○○丙○○則遲至九十年六月七日方簽名確認帳單內容,焉有誤簽之可能? ⑷被告戊○○部分:坐落台中市○○路○段二二號三樓房屋為被告戊○○所有 ,且於裝修工程施作期間,被告戊○○多次指示原告甲○○如何施作,顯見 被告戊○○確為上揭房屋裝修工程之定作人,自應負給付工程款之責任。 四、證據:提出租地合約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簽收單、估價單、報價單、經濟 部工業局中部辦公室函、切結書、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號民事判決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轉帳傳票(含請款明細)、請款單、委託代繳電費約 定書、電費帳務欠費查詢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八 六六號起訴書及同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六 三四號不起訴處分書、債權會議通知函為證,並請求訊問證人蘇俊斌。乙、被告部分:
一、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㈠被告力揚公司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原告乙○○,用以支付被告利揚公 司向原告乙○○承租系爭土地之租金,經原告提示不獲付款,然原告早在九十 年五月間,在未知會被告利揚公司之下,即擅自將被告利揚公司所建造、坐落 系爭土地上之廠房門鎖更換,致被告利揚公司無法使用廠房,被告並因而對原 告提出侵占、妨害公務等刑事告訴。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被告力揚公司簽發 交付原告乙○○,則被告力揚公司與原告乙○○乃票據關係之直接前後手,原 告乙○○既未提供租賃物供承租人即被告利揚公司使用,自不得請求被告利揚 公司給付租金,則原告乙○○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力揚公司給付票款、依租賃 關係請求被告利揚公司給付租金,均無理由。況被告利揚公司尚有相當於三個 月租金之押租金可供抵償租金,則原告乙○○請求被告利揚公司給付租金亦無 憑據。
㈡被告力揚公司並未委託原告甲○○代為裝設自桃園至高雄之高速公路旁T型戶 外廣告看板電力設施、請電、配電、避雷針等施作工程,事實上上開工程係訴 外人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妮可公司)委託原告甲○○所施作,原告甲 ○○如要請求上開工程之工程款,理應另訴向妮可公司請求。至原告甲○○雖 提出以被告力揚公司為抬頭之帳單,資為原告甲○○與被告力揚公司間有承攬 契約之證據,然該等帳單係原告甲○○利用身兼被告力揚公司、利揚公司及訴 外人妮可公司三公司總經理之丙○○急於外出之際,交付丙○○誤簽,且該等 帳單並未經對帳,所列金額更有極大謬誤。再有關高速公路旁T型戶外廣告看 板之發包、施工,並非被告力揚公司實際從事之業務,此部份業務均為關係企 業即被告利揚公司及訴外人妮可公司之業務,此由證人張福來所出具之估價單



均以被告利揚公司為客戶名稱、及相關協力廠商之請款單即可得知。 ㈢再坐落台中市○區○○路二段二二號三樓房屋雖係被告戊○○所有,惟委託原 告甲○○修繕上揭房屋者係被告戊○○之配偶丙○○,並非被告戊○○,被告 戊○○亦從未與原告甲○○接洽任何事情,原告甲○○應向丙○○請求上揭房 屋之修繕工程費方屬正確。
三、證據:提出妮可公司合約書、土地租賃合約書、發光體企業社請款資料、桃園 縣政府拆除公告、轉帳傳票、估價單、出貨單、請款單、統一發票、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二二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並請求訊問 證人張福來、林進業、警員張志遠、本院民事執行處秋股書記官黃鴻鑑、及調 閱本院九十年執字第一九九七六號卷宗。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力揚公司給付原告乙○○二十六萬二千五百元及分別自如 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力揚公司 應給付原告甲○○八十一萬八千八百零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利揚公司應給付原告乙○○二十二萬 五千元及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將坐落台中縣神岡鄉○○○段第二二七號土地上鐵皮建物面積二○○坪(以測量 為準)拆除,並將土地回復原狀交還原告乙○○,且按月賠償原告三萬七千五百 元。㈣被告戊○○應給附原告甲○○十四萬五千一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聲明, 就訴之聲明㈢減縮為僅請求被告利揚公司給付原告乙○○二十二萬五千元,而不 再請求拆屋還地,且就該項聲明金錢請求部分之利息起算日,減縮為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算,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原告乙○○主張被告利揚公司向其承租坐落台中縣神岡鄉○○○段第二二七號土 地面積約二百坪興建廠房使用,約定租期自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 三十一日止,每月租金三萬七千五百元,被告力揚公司因而簽發支票交付原告乙 ○○,用以支付被告利揚公司應付之租金,嗣被告利揚公司自九十年四月起未給 付租金,被告力揚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經提示亦均不獲付款之事 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提出之租地合約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在卷可資佐證,堪信原告乙○○之上開主張為真正。又被告利揚公司抗辯 因向原告乙○○承租上揭土地使用,曾由被告力揚公司依約交付相當於三個月租 金之押租金計十一萬二千五百元予原告乙○○,亦為原告乙○○所自認,並有被 告提出之支票影本可參,亦堪信被告利揚公司此部份之抗辯為真實。三、原告乙○○主張:因其持有被告力揚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提示不獲 付款,故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力揚公司給付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另主張 因被告利揚公司承租原告乙○○所有系爭土地,自九十年四月起未依約給付租金 ,故另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利揚公司給付九十年四月、五月及九十一年 二月至五月之租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力揚公司、利揚公司則以:原告乙



○○於九十年五月間,即擅自更換被告利揚公司所有、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廠房門 鎖,致被告利揚公司無法使用租賃物,原告乙○○既未依約提供租賃物予被告利 揚公司使用,自不得請求被告力揚公司給付票款、被告利揚公司給付租金等語。 是就原告乙○○請求被告力揚公司給付票款、被告利揚公司給付租金部分,兩造 爭執之焦點乃:被告力揚公司得否以原告乙○○與被告利揚公司間所存之抗辯事 由對抗原告乙○○,被告利揚公司係自何時起未能使用租賃物。經查: ㈠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 人。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票據債務人得以其 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二 一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依票據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票據債務人祗不得以自 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 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本件原審認定系爭支票為上訴人 所簽發交付予被上訴人,支票上受款人由上訴人記載為被上訴人,則兩造就系爭 支票應為直接當事人,依首開說明,上訴人即得以其自己與被上訴人間所存抗辯 之事由資為對抗。此與被上訴人是否有票據法第十三條但書所定之惡意無涉。查 上訴人抗辯:兩造間為系爭支票之直接當事人,縱認系爭汽車買賣契約係存在於 伊與永勝公司之間,因伊係基於該汽車買賣契約,始將系爭支票交付被上訴人, 茲該買賣契約業經伊撤銷或解除而失效,伊自無須給付票款等語。倘此項抗辯非 虛,則上訴人與永勝公司間之買賣契約即為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系爭支票之原因 關係。若該買賣契約已因撤銷或解除而失效,上訴人自非不得資為對抗被上訴人 而拒絕給付票款」,亦經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七年度台簡上字第二三號判決意旨可 供參酌。
㈡查被告力揚公司因另被告利揚公司向原告乙○○承租系爭土地使用,因而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原告乙○○,用以支付被告利揚公司應付之租金,已如前述 ,而被告力揚公司於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時,均於支票上記載原告乙○○為受 款人,復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在卷可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既係由 被告力揚公司簽發後逕行交付原告乙○○,則被告力揚公司與原告乙○○就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就票據關係而言,自屬直接當事人無疑。雖系爭土地之租賃契約 係存在於原告乙○○與被告利揚公司間,然因被告力揚公司係基於原告乙○○與 被告利揚公司間之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故而才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原告乙 ○○,則系爭土地租賃契約乃為被告力揚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之原因關係, 如原告乙○○有未依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約定履行、或該租賃契約已失效力之情事 ,被告力揚公司自得據為對抗原告乙○○之事由,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闡釋之 意旨甚明。
㈢被告力揚公司既得援引被告利揚公司基於系爭土地租賃契約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 乙○○,則本件次應應審究者,乃被告利揚公司與原告乙○○間系爭土地之租賃 關係何時消滅、被告利揚公司應負給付租金義務之期間及數額為何。查被告利揚 公司向原告乙○○承租系爭土地興建廠房後,即將系爭土地上之廠房交由訴外人 即被告力揚公司之下包張福來使用,為被告利揚公司所自認之事實,並為原告乙 ○○所不爭執,而據證人張福來就其使用系爭土地上廠房之情況所為結證:「.



..廠房蓋好後,實際是由我使用,使用至民國九十年五、六月間止,當時是因 為力揚公司資金週轉困難,工作都停下來,因為力揚公司已經沒有工作給我做了 ,所以我就沒有再使用那個廠房,我自己另外去外面找其他的工作做」、「我使 用(廠房)的期間狀況都很正常,而且有請保全人員,力揚公司資金週轉發生問 題以後,保全如果有異常訊號,因為我是聯絡人,保全公司會通知我去現場,每 次我會同保全人員去現場,發現是電源開關被關掉,該廠房內外都有電源開關, 是何人關掉電源我不清楚」、「(問:使用廠房期間有無因廠房大門鎖被更換而 無法進入廠房的情形?)那是後來力揚公司廠房被查封約十多天以後發生的事情 ,當時因為力揚公司通知我,只要事情處理好後要再繼續經營,所以我有再過去 廠房那裡,該廠房的鑰匙及保全卡片全部由我保管,廠房被查封後,甲○○有跟 我要吊車的遙控,當時他說工廠的前半段要打掃,所以我將吊車的二個遙控器都 交給甲○○,到現在他遙控器都沒有還給我」、「(問:你使用廠房期間,地主 曾否制止你使用?)甲○○始終沒有任何意見,但他父親乙○○在力揚公司沒有 繳租金以後,會跟我發牢騷說『租金沒付,是在用什麼意思(台語)』,但僅止 於發牢騷,並沒有阻止我使用廠房」等語,參照系爭土地上之廠房係於九十年八 月十六日方經本院依被告利揚公司債權人之聲請而予查封,亦經調閱本院九十年 度執字第一九九七六號查核屬實,綜合上開各情,可知系爭土地上之廠房迄九十 年五、六月間止,不但仍由張福來正常使用中,且縱然於張福來停止使用後,廠 房鑰匙、保全卡片仍由張福來保管中,被告利揚公司或張福來仍隨時可得使用該 廠房,及該廠房直至被查封後十多天(即九十年八月底、九月初)才發生大門鎖 被更換無法進入之情事、廠房吊車遙控器亦係在廠房被查封後方交付原告等情甚 明,則被告利揚公司抗辯系爭土地上之廠房,於九十年五月間即遭原告擅自更換 門鎖而無法進入使用,及原告雖自認有更換系爭土地上場房門鎖之事實,惟主張 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後才予更換云云,均難採信。系爭土地上之廠房迄九 十年八月底,仍在被告利揚公司占有、使用中,九十年九月起即因廠房門鎖遭原 告更換、且由原告取回遙控器,被告利揚公司或其輔助佔有人張福來已無法使用 系爭土地上之廠房,可堪認定。按出租人除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 交付承租人外,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此觀 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自明。此項出租人之租賃物保持義務與承租人之給付租 金義務,具有對價關係。是如出租人未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 收益之狀態,承租人非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租金之給付(最高法院八 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前所述,系爭土地上之廠房既由 被告利揚公司使用至九十年八月底止,則被告利揚公司就九十年八月前之租金自 負給付之義務,自同年九月起,原告既已將系爭土地上之廠房門鎖更換並取回遙 控器,而由原告實際管領,致被告利揚公司或張福來已無法使用,原告自九十年 九月起既未提供租賃物(即系爭土地)於被告利揚公司使用,被告利揚公司自得 拒絕給付租金,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亦甚明灼。又原告該項更換門鎖、索取遙控 器以使系爭土地回復原告乙○○實際占有管領之行為,應認為係終止租約之意思 表示,被告利揚公司並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且依原告之要求交付遙控器,嗣後 復從未向原告乙○○提出使用系爭土地之要求,應認為被告利揚公司亦已默示同



意終止租約,則原告乙○○與被告利揚公司間之系爭土地租約自九十年九月起, 亦應已終止,被告利揚公司自無再給付租金之義務。 ㈣再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故租賃關 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 抵充之效力(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一○八號判例、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 一六三一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利揚公司於承租系爭土地之初,業已交付相當 於三個月租金之押租金計十一萬二千五百元,原告主張該筆押租金業經代被告利 揚公司繳納欠繳之電費,且須待被告利揚公司返還租賃物後,方有返還押租金之 義務,被告利揚公司則抗辯於九十年七月之前並無積欠電費之事實。經查,原告 乙○○主張代被告利揚公司繳納積欠電費之期間,為自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 九十一年三月二日止,然原告乙○○與被告利揚公司間系爭土地租賃關係,早於 該期間前之九十年九月起即因終止而消滅,已如前述,原告乙○○主張有代被告 利揚公司繳納積欠之電費,已難採取;況原告乙○○主張有代被告繳納積欠電費 之事實,無非以所提出之委託代繳電費約定書及電費帳務管理系統欠費查詢暨基 本資料為其論據,然依原告所提出之委託代繳電費約定書所載,該約定書係被告 力揚公司與訴外人台新國際商銀太平分行所簽定,依電費帳務管理系統欠費查詢 暨基本資料所示,欠費之用電戶名分別為原告甲○○與訴外人王昆季、王丕涼, 均非系爭土地承租人之被告利揚公司,尤難逕認原告乙○○確有代被告利揚公司 繳納電費之情事,原告主張有代被告利揚公司繳納積欠電費等語,委難信為真正 。原告乙○○與被告利揚公司間之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既已自九十年九月起因終止 而消滅,且系爭土地自斯時起已由原告實際管領,則被告利揚公司所交付之押租 金自發生當然抵充欠繳租金之效力,揆諸上揭判例意旨,亦甚明確,被告利揚公 司抗辯應以所交付之押租金抵充欠繳之租金,洵屬有據。 ㈤基上所述,原告乙○○與被告利揚公司間之系爭土地租賃契約自九十年九月起, 因終止而失其效力,則被告利揚公司積欠原告乙○○之租金數額,為自九十年四 月起至同年八月止共五個月之租金計十八萬七千五百元,經以被告利揚公司所交 付、相當三個月租金額之押租金十一萬二千五百元依序抵充後,被告利揚公司尚 欠原告乙○○之租金為九十年七月及八月之租金計七萬五千元。從而,原告依票 據關係,訴請被告力揚公司給付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支票票款及分別自各該 支票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如附表 編號三至七號所示之支票,係供給付九十年九月以後租金之用,因原告乙○○與 被告利揚公司間之租賃關係業已消滅,承租人已不負給付租金之義務,原告乙○ ○該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至原告乙○○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利揚公司給付租金部分,其中關於九十年四、五月份租金部分,業經以押租金抵 充而消滅,其中九十一年二月至五月之租金部分,則因於該期間之前,原告乙○ ○與被告利揚公司之租賃關係早已消滅,被告利揚公司已無支付租金之義務,故 原告乙○○請求被告利揚公司給付租金之請求,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四、原告甲○○主張向被告力揚公司承攬高速公路旁T型戶外廣告看板工程,原告甲 ○○已依約施作完成,被告力揚公司計尚有工程款八十一萬八千八百零四元未為 給付,故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力揚公司給付上揭工程款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力揚公司則否認有委託原告甲○○代為施作高速公路旁T 型戶外廣告看板工程之事實,並抗辯與原告甲○○締定高速公路旁T型戶外廣告 看板工程承攬契約者為訴外人妮可公司,並非被告力揚公司,估價單等帳單係丙 ○○因急於外出而誤簽等語。是就原告甲○○請求被告力揚公司給付高速公路旁 T型戶外廣告看板工程承攬報酬部分,兩造爭執之焦點為被告力揚公司是否為該 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經查,原告甲○○主張有承攬被告力揚公司高速公路旁T型 戶外廣告看板工程,無非以卷附原告甲○○所提出、經丙○○簽名確認之估價單 十四紙為其佐證,惟細查原告甲○○所提出之十四紙估價單中,除其中十二紙、 總金額為七十九萬六千七百三十四元之估價單載明「力揚台照」(即以被告力揚 公司為定作人)外,其餘九十年二月及三月、金額合計二萬二千零七十元之二紙 估價單,則載明「妮可廣告台照」(即以訴外人妮可公司為定作人),顯見被告 力揚公司委託原告甲○○施作之高速公路旁T型戶外廣告看板工程,未付之工程 款應為七十九萬六千七百三十四元,原告甲○○將訴外人妮可公司委託其施作之 工程款二萬二千零七十元,一併計入請求被告力揚公司給付,尚屬無據。被告力 揚公司雖辯稱上開估價單係丙○○在急於外出之情況下誤簽,惟查,依卷附估價 單所示,上開記載「力揚台照」之十二紙估價單上均記載有「送單」日期,分別 為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及同年五月二日,而被告力揚公司總經理丙○○則係在九 十年六月七日在原告甲○○所提出十四紙估價單上一併簽名確認,上開估價單既 早在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及同年五月二日即已分別交付被告力揚公司,丙○○在 收受估價單分別達一個月、三個月餘之後方在估價單上簽名確認,其可供核對及 確認締約當事人、施工項目、金額之時間,顯較一般社會交易常情為久,時間至 屬充裕,顯無誤簽之虞,且觀之原告所提出之十四紙估價單上,就定作人之記載 有「力揚台照」及「妮可廣告台照」之別,丙○○又係在同一日簽名確認,不論 是定作人或施工項目、金額任何一項,如有誤載,丙○○焉有不能發現而未予糾 正之理?顯見丙○○曾分別以其任總經理之被告力揚公司及訴外人妮可公司名義 與原告丙○○締定承攬契約無疑,被告力揚公司抗辯上開估價單係丙○○在急於 外出之情形下誤簽、及估價單內容有誤云云,委難採信。至被告另以訴外人妮可 公司與T型戶外廣告看板坐落土地地主之合約、被告利揚公司與張福來間之請款 單,資為高速公路旁T型戶外廣告看板工程係被告利揚公司與妮可公司所經營, 而否認被告力揚公司為該工程承攬契約當事人之論據。然查,被告自認丙○○同 時兼任被告力揚公司、利揚公司及訴外人妮可公司等三公司之總經理之事實,則 丙○○對外係以上開三公司中之何公司名義,與T型戶外廣告看板坐落土地之地 主或張福來簽約,誠非原告甲○○所能得知或過問,被告力揚公司、利揚公司及 訴外人妮可公司三公司間之關係如何、帳目及資金往來如何,更非原告甲○○所 得置喙,是訴外人妮可公司與T型戶外廣告看板坐落土地地主之合約、被告利揚 公司與張福來間之請款單,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力揚公司之認定。從而。原告甲 ○○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力揚公司給付工程款於七十九萬六千七百三十 四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




五、原告甲○○主張八十九年十一月起,受被告戊○○之委託,代其修繕坐落台中市 ○○路○段二二號三樓房屋及修改水電工程設備,工程款十四萬五千一百元迄未 給付故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戊○○給付上揭工程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戊○○則 否認有委託原告甲○○修繕上揭房屋之事實,並抗辯係被告戊○○之配偶丙○○ 方為上揭房屋修繕工程之定作人等語。是就上揭房屋之修繕部分,兩造之爭執焦 點為被告戊○○是否為承攬契約之當事人。查,原告甲○○承攬上揭房屋修繕工 程期間,曾找訴外人蔡俊斌前往施作水電部分,期間被告戊○○多次指示原告甲 ○○及蔡俊斌應施作之項目及方法,業據證人蔡俊斌到庭結證:「(問:台中市 ○○路○段二十二號三樓房子裝修你知道?)知道。八十九年底、約過年前,甲 ○○找我去做水電的部分,我在那裡大概做了一、二個月左右,在農曆過年前做 好,水電部分只有我和甲○○二人作,我在該處工作期間,丙○○和她太太都有 在現場,另外還有一個丙○○他們所僱用的菲傭,因為我是甲○○找去的,所以 我的工作內容大部分是由甲○○指示的,但有時丙○○和她太太會指示應該怎麼 作、要做什麼,如果甲○○在場,他們就跟甲○○作指示,如果甲○○不在場, 就直接跟我說,丙○○和她太太都有跟我做過指示。」等語甚詳,被告戊○○如 非上揭房屋修繕工程之定作人,絕無指示原告甲○○蔡俊斌施作項目、方法之 理,是被告戊○○抗辯其非上揭房屋修繕工程承攬契約當事人云云,亦不足採信 。從而,原告甲○○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戊○○給付工程款十四萬五千 一百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六、綜據上述,原告乙○○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力揚公司給付票款部分,於 請求金額七萬五千元及分別自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支票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乙○○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利揚公司給付租 金部分,則無理由,亦應予駁回。原告甲○○依承攬之法律關係,分別訴請被告 力揚公司、戊○○給付工程款部分,就被告力揚公司部分,於請求金額七十九萬 六千七百三十四元及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即屬無據,亦應予駁回;就被告戊○○給付十四萬五千一百 元及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第一項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就原告乙○○ 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利揚公司給付租金部分(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 就原告甲○○依承攬關係請求被告力揚公司給付工程款部分(即原告訴之聲明第 三項),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 訴部分,均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應併予駁回。八、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 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但書、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呂麗玉
~FO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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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 款 人 │帳 號│票 號│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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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910-8│AY0000000 │三萬七千五百元│⒎⒒│⒎⒓│
│ │西屯分行 │ │ │ │ │ │
├──┼────────┼───┼─────┼───────┼───┼───┤
│ 2 │同 右 │同 右│AY0000000 │三萬七千五百元│⒏⒈│⒏⒈│
├──┼────────┼───┼─────┼───────┼───┼───┤
│ 3 │同 右 │同 右│AY0000000 │三萬七千五百元│⒐⒈│⒐⒓│
├──┼────────┼───┼─────┼───────┼───┼───┤
│ 4 │同 右 │同 右│AY0000000 │三萬七千五百元│⒑⒈│⒑⒉│
├──┼────────┼───┼─────┼───────┼───┼───┤
│ 5 │同 右 │同 右│AY0000000 │三萬七千五百元│⒒⒈│⒒⒔│
├──┼────────┼───┼─────┼───────┼───┼───┤
│ 6 │同 右 │同 右│AY0000000 │三萬七千五百元│⒓⒈│⒓⒚│
├──┼────────┼───┼─────┼───────┼───┼───┤
│ 7 │同 右 │同 右│AY0000000 │三萬七千五百元│⒈⒈│⒈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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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