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八號 原 告 岱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岱君 訴訟代理人 杜立兆律師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不當得利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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