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原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良
送達代收人 呂玫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宏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9
9號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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