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32號
TCDV,104,訴,1432,201709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2號
原   告 楊阮美綉
訴訟代理人 胡玉龍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楊清順
      楊桂林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桂章
被   告 楊保池
      楊永川
      楊秀蓮
      楊雯茹
      楊惠雯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麗裕
被   告 楊進聰
      楊進森
兼上八人及
下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民平
被   告 楊武雄
      楊武鎭
      楊進源
兼上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田
被   告 楊正義
      楊在和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竹龍
被   告 楊清弘
      楊平和
      楊進松
      楊王錫
      楊金樹
      楊淑蘭
      楊蘭英
      楊桂花
      楊文龍
上二十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莊典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0月2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