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2號原 告 楊阮美綉訴訟代理人 胡玉龍 許博堯律師被 告 楊清順 楊桂林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桂章被 告 楊保池 楊永川 楊秀蓮 楊雯茹 楊惠雯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裕被 告 楊進聰 楊進森兼上八人及下 三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民平被 告 楊武雄 楊武鎭 楊進源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田被 告 楊正義 楊在和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竹龍被 告 楊清弘 楊平和 楊進松 楊王錫 楊金樹 楊淑蘭 楊蘭英 楊桂花 楊文龍上二十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莊典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0月2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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