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祐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興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合澤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勳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黃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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