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2年度,2841號
TCDM,92,聲,2841,200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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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四一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乙○○○之家
  代 表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就被告甲○○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三號),聲請
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十五號至一三五號所示之物,應發還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乙○○○之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三號被告甲○○等被訴違反政府採購 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搜索扣押如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十五號至一三五號所示之物,係屬聲請人財團法 人臺灣省私立乙○○○之家所有,因本案業經無罪判決確定,扣案物品既非違禁 物,亦非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臺灣省私立乙○○○之家業務所需 ,自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准 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三號 被告甲○○等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判決無罪 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 品清單編號十五號至一三五號所示之物,係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乙○○○ 之家所有,並無留存之必要,本院認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乙○○○之家之 聲請為有理由,爰准予將前開扣押物發還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乙○○○之 家領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U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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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