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工程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5號
TCDV,102,建,5,20170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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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瑞勳
被 上訴 人 暄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住所「臺中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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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暄堂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