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豪貨運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楊梅鎮○○路一九號
法定代理人 郭仁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交易字一六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審判長 法 官唐光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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