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656號
TCDM,106,附民,656,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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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原   告 吳松根
被   告 劉人豪
      吳佳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79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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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