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610號
TCDM,106,附民,610,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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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10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中市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代 表 人 李允文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李芸茜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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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