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卯○○、己○○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卯○○、己○○與辛○○(由本院另案審理)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七十七年間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止,在臺中市○○路「喬英賓館」、臺中市○區○○街二三九號、臺中縣大 里市○○路○段三六號、臺中縣大肚鄉○○路○段七六九號、臺中市○區○○路 六十之四號、臺中市○○區○○街二一七號九樓、彰化縣二林鎮富民巷三弄二一 號等地,由被告辛○○或己○○以本名,或冒用庚○○,或冒用李為澤之名義, 向許綉芳、子○、癸○○○、丙○○○、陳文淵、甲○○、方藍聆。丁○○、壬 ○○、戊○○、吳金廚、寅○○、丑○○等人誆稱:我正在投資政府工程,亟需 資金週轉,或我有特殊軍方管道,可以圍標軍方各種工程,再轉包營造商施工, 或我要搬新家,要購買電器產品等語,並偽造陸軍總司令部兵工署函、陸軍總司 令部工兵暑公告、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工程暑公告、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聯勤收 支處繳存押標金、品收據、花蓮六七五八部隊工本費收據等各種軍方工程文件一 百餘份及庚○○等人之身分證,出示寅○○等人,使之陷於錯誤,或出借款項, 或將押標金、押圖費匯入被告己○○或卯○○之帳戶,或交付電器用品,被告己 ○○等人則開出支票,且以庚○○之名背書,或冒用庚○○之名開出本票,用以 塘塞,並立即將所詐得之款項轉移他處,或購買房地產,或存入不詳之帳戶,加 以隱匿。嗣後其交付給寅○○等人之支票、本票屆期盡皆退票,被告己○○等人 前後共詐得款項約一億七千六百萬元,至此寅○○等人始知受騙。迨於八十八年 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許,經警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辛○○位於臺中 市○○○街九十號、九十八號住處搜索,扣得偽造軍方文件、印章、身分證等物 ,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第二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嫌、第二百十一條偽造 公文書罪嫌、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第三百 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嫌等情。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
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五十三年臺上字第二七五0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 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 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 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 年台上字第二六0號亦著有判例。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 於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於行為之初,即已意圖為不法之所有或意圖 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客觀上並無施用詐術之情事,於 主觀上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自難僅因其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即認為係出於 自始即無意履行契約,且以不實之方法欺瞞他人而詐騙財物之意圖。再者,刑事 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苟無足以證明其債之關係發生時,被告即故意藉 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自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以被 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客觀事態,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取 得財物。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以:【右開犯罪事實,業據同案被告辛 ○○於警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許綉芳、子○、癸○○○、丙○○○ 、陳文淵、甲○○、方藍聆、丁○○、壬○○、戊○○、吳金廚、寅○○、丑○ ○等人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晟億營造股東名單、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估價單、偽造本票、臺灣銀行民權分行庚○○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表、臺 灣銀行黎明分行函文所附辛○○之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等人所使用帳戶一 覽表附卷可考,另有偽造各種軍方招標文件、行動電話手機、呼叫器、變音器、 偽刻印章、帳冊、各種存摺及金卡等扣案足憑。被告三人共謀詐騙及脫產之籌畫 細節,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證】等情,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二人,均堅決否 認上開犯行,均辯稱:
四、本院查:
㈠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第二項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係以其 二人「以庚○○之名背書,或冒用庚○○之名開出本票」及「以李為澤名義背書 」。然另案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徵得庚○○同意後,始以其名義背 書。又向陳文淵購買電器係個人所為,與被告二人無涉。告訴人陳文淵亦陳稱: 另案被告辛○○以李為澤名義向其購買電器,並於支票背面簽署姓名李為澤(。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一號偵查卷㈠第二六七頁)。證人庚○○亦稱:「(你 是否知道辛○○冒用你的名字?以你的名義簽發支票?)他當時有告訴我他被通 緝,但是有一些工程的事情,必須跟別人接洽,他要使用我的名字簽發支票或本 票,我告訴他,我的名字可以讓他使用,但是他必須自己負擔所有的債務。」; 「(被告卯○○、己○○二人有無使用過你的名義開立支票或本票?)他們二人 都沒有跟我接洽過,都是由辛○○直接跟我談的。」(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 二三一七號卷宗第四十一頁)。由此以觀,另案被告辛○○個人以李為澤名義購 買電器,並在支票上背書,實難認為與被告二人有關。又辛○○以庚○○名義簽
發票據等情,既係庚○○與辛○○二人間之約定,庚○○亦已同意被告辛○○以 其名義簽發票據使用,實難認為被告二人有何刑法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有價 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
㈡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 罪嫌,係以扣案之各類軍方文件及印章為據。惟另案被告辛○○於本院審理供稱 :「(軍方的印章及契約書是何時偽刻的?何時製作的)軍方的印章是我與寅○ ○發生財物糾紛之後才偽刻、製作的,時間大約在八十七年間。」(本院九十一 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卷宗第一0五頁)。且被害人許綉芳、子○、丙○○○ 、甲○○、方藍聆、丁○○、壬○○等人,均供稱被告二人並未提出扣案之軍方 文件及印章供其等觀覽(詳細供述內容見理由欄㈢)。是以,被告二人既未與辛 ○○共同偽造扣案之文件、印章,亦無持以向被害人借款或要求其等投資,自難 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責。 ㈢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嫌,其被害人係許綉芳 等十三人,則被告二人如何施用詐術,被害人等是否陷於錯誤等情,自應斟酌被 害人之供述內容而為判斷:
①被害人許綉芳部分:
問:請你敘述當時被詐騙的情形?
答:在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中旬在「喬英賓館」上班時,己○○向我借新台幣十萬 元,說她先生(辛○○)做工程,在標政府的工程缺錢,並說如果工程順利 得標,往後會連本帶利一起償還,結果到現在都沒有還錢,我陸陸續續有拿 大約二、三萬元的本金,利息部分還沒有結算。 問:被告己○○向你借錢時有開立借據給你?
答:沒有,我是和另一位同事丁○○一起拿現金給他,但是在七十八年六月九日 辛○○有開一張台北合作金庫大安支庫付款的支票給我,面額新台幣八千六 百四十元,他們還告訴我說該支票是利息及紅利,結果因為存款不足遭退票 ,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有拿到錢。
問:當時辛○○向你借款有無拿出偽造印章或契約書? 答:沒有,當時都是口頭談借錢的問題,辛○○向我借的錢,都是我自己的,與 丁○○無關,因為我是跟己○○是同事,才會借錢給辛○○,當時辛○○時 常跑三點半,大家都認識,想要幫忙他,所以才會借款給他們,而且他們都 說還在標其他工程,我想說如果可以繼續幫忙那麼投資的錢就可以拿回來了 。
問:卯○○有無向你借錢?或邀你一起投資辛○○所標的工程? 答:我不認識卯○○。
(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卷宗第六十九頁起) ②被害人子○(改名陳昭妏)
問:請你敘述被詐騙的經過情形?
答:我是在八十二年間,在台中市○○路的喬英賓館從事服務生的工作,認識己 ○○,我不認識辛○○,己○○他向我表示辛○○,因為招標政府機關的工 程,需要一筆金錢,叫我借款給她先生辛○○,他還說會算利息給我,因為
一開始他們都有付利息給我,我覺得他們很有信用,就繼續借給他們。後來 他們二人又說需要一筆金錢,所以就將我所有存款以及向親戚朋友借的錢, 總共新台幣一百萬元借給他們,匯入己○○他所指定的帳戶內,又於八十四 年年初再次以該工程沒有資金將會倒掉,我怕他公司倒掉,我的錢拿不回來 ,之後又向朋友借八十八萬元現金,並將現金交給己○○,我總共借給他們 錢,金額多少我已經忘了,因為他們陸陸續續有還給我一些錢,目前大概還 欠我一百六十萬元左右,他們所簽發的支票跟本票都沒有兌現。 問:你是否認識卯○○,卯○○有無跟你談借款的事情? 答:卯○○沒有跟我談借錢的事。
問:你如何認定被告己○○、卯○○與辛○○共謀詐騙你? 答:我也不知道他們是不是故意騙我的錢,因為當時大家都是朋友和同事。而且 我拿回部分的利息,借錢的事與卯○○無關。
問:當時辛○○向你借款有無拿出偽造印章和契約書? 答:沒有
(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卷宗第七十九頁起) ③被害人癸○○○部分:
問:請你敘述被詐騙的經過情形?
答:己○○於八十三年三月間,打電話到我家表示,她先生辛○○因要投標政府 工程缺錢,叫我借錢給她先生投標政府工程,並表示日後賺錢一定會以比銀 行高的利息及紅利歸還,後來我因念在與己○○是同事一場,就拿新台幣三 十萬,匯到己○○所指定的帳戶內,後來陸續於八十三年五月間至十一月間 ,以有更大的政府工程招標,等標到之後才會有錢還,我因為害怕己○○向 我所借的錢無法追討,就陸續借了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給他,我有時拿現金 給己○○,有時匯款到己○○指定的帳戶。直到我在八十三年十二月間因缺 錢,向己○○索討,當時己○○有開一張三十萬元(合作金庫)的支票給我 ,但是事隔沒多久,己○○在吃尾牙餐會後,向我表示帳戶內已經沒有錢, 叫我把之前他所開的支票還給他,並說他有一塊土地要賣,賣土地後就有錢 還給我,我就將支票還給他,後來辛○○就開一張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到 期的本票給我,直到本票到期日我拿本票向她催討,也推說沒有把土地賣掉 ,拖延未還錢,直到八十七年九月間,辛○○打電話給我向我表示要再向我 借新台幣三十萬元支付土地稅金,說等賣土地後,就會還我錢,但是我因為 借他太多錢了,身上沒有錢再借給他,一直到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中午看到 電視新聞才知道受騙。
問:當時辛○○有無向你借款?或邀你一起投資政府工程? 答:都是己○○向我借錢,我也是將錢交給己○○。 問:當時被告卯○○有無向你借款?或邀你一起投資政府工程? 答:我不認識卯○○,他也沒有跟我談過借錢的事。 問:你借錢給己○○、辛○○有無拿回本金或利息? 答:有拿回部分的利息,但是本金都沒有還我,目前還欠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
問:被告己○○、辛○○是否故意要詐騙你的錢? 答:我也不清楚,因為他們都有給我利息,而且我與己○○是朋友的關係,所以 才會繼續借錢給他們。
(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卷宗第七十四頁起) ④被害人丙○○○部分:
問:請你敘述當時被詐騙的情形?
答:當時己○○向我表示要向我借錢,向我借的錢,會付利息給我,我就將新台 幣三十萬元交給己○○,己○○再將三十萬元轉交給辛○○,我後來沒有在 「喬英賓館」工作了,前後己○○只付二萬五千元,其餘的二十七萬五千元 沒有還我,就沒有再還我錢。又在此之前己○○邀我參加他姊姊林麗華所招 集的互助會,我也參加他姊姊所招集的互助會,會錢每個月是一萬元,而會 錢我都交給己○○,由他轉交給住在台北的林麗華,標會的時候,他都告訴 我標多少錢,他跟我說到最後一會再標,利息比較優厚,結果我到了第三十 會時,因為缺錢想標會,己○○才告訴我,我參加的部分已經被他標走了, 己○○說他要負責,後來也都沒有還我,後來喬英賓館歇業,我就找不到他 們,也索討無門,一直到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看到報紙才知道他們還在台中 ,我總共被騙六十萬元。
問:被告己○○向你借錢時有無開立借據給你? 答:被告己○○有交給我互助會簿及當時向我借三十萬元時,有開立台中市第四 信用合作社付款的支票三張,每張面額十萬元,一共是三十萬元,但是己○ ○於開票後一段時間,告訴我說支票不能用了,叫我不要拿去提示。 問:所參加的林麗華互助會有無拿會錢給己○○? 答:我只拿過二、三次,其餘的會款,都由辛○○幫我繳,他說算是借款的利息 ,我實際上的損失應該有二十七萬五千元左右。 問:你借款給辛○○時,被告己○○、卯○○是否一同詐騙你? 答:卯○○完全沒有參與借錢的事,己○○是向我借錢轉交給辛○○,有關借款 的事,辛○○也有當面向我借。
問:當時辛○○向你借錢時,有無拿出軍方工程契約書或印章? 答:沒有。
(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卷宗第六十六頁起) ⑤被害人陳文淵部分:
問:你所指認自稱「李為澤」之人是以何種方式詐騙你的金錢? 答:我所謂之李為澤今天看到報紙後才發現他叫辛○○,大約在八十七年十月間 曾到我所經營龍國電器音響工程公司向我買一些小電器,並署名李為澤,期 間之小電器均以現金交易,所以我才會認為他是李為澤,之後又於同年十月 底時藉搬新家為由,委由我來幫他負責電器、音響等設備所需,結果今天才 發現我所幫他裝設之電器、音響的費用可能都被騙了。 問:你可否詳述你於何時,以何方式遭人詐騙金錢? 答:我是在八十七年十月底被署名李為澤之男子以搬新房子為由,向我買新台幣 三十萬餘元之冷氣及新台幣四十一萬餘元之電視、音響等電器,總計大約新
台幣七十萬,又因為他曾向我買電器,且這批電器是我到他家幫他裝設,看 他的樣子好像確有其事,故同意他開立七十萬元支票,怎知支票在八十七年 十二月間跳票,又與他聯繫,協調之後自稱李為澤之男子找了一位年紀大約 五十歲之男子,將跳票之支票拿回去,並帶來重新開立署名辛○○之七十萬 元支票,並於支票背面均背書署名李為澤。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一號偵查卷㈠第二六七頁起) ⑥被害人甲○○部分:
問:如果辛○○沒有工程,你在公司為何還要借他? 答:因為辛○○都是以繳押標金名義向我姊姊方藍聆及我借錢以後,也提供承攬 契約書取信我們。但我親眼看到彰化農田水利會工程在施作,其他工程他說 標的過程有問題押標金暫時拿不回來,他又繼續標工程,我另外知道有一件 高速公路工程係他拿給其他營造廠時看到的。
問:你們姊妹投入資金共多少被告己○○是否知道?你是投資還是借錢給他?領 過紅利嗎?
答:覺得他們是夫妻應該知道,我是陸陸續續借錢給他,他曾說不借錢的話我姊 姊方藍聆借他的支票會拒絕往來,迫不得已才繼續借到沒錢為止。曾經領過 利息、紅利七個月。南投那筆土地二十坪建地有些錢是我自己付的,約有一 百萬元,另辛○○未曾以我名義標過彰化農田水利會其餘土地出售。 問:辛○○有標田尾排水工程讓你們姊妹作?
答:有,也是賠錢。
(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0號卷宗㈡第一七六頁起) 問:你在辛○○公司作什麼職務?
答:從八十三年中到八十四年,我在他的公司服務,不一定擔任什麼工作,有時 候他要借錢,要押標金或工程款,我幫他轉帳,或要去看工地時我開車載他 去工地,應該是秘書助理的性質,辛○○本人拿四張票來跟我借錢。 問:有無聽辛○○自稱庚○○?
答:他都自稱他叫庚○○,到後來我才知道他叫辛○○,提出方藍聆戶頭,是用 來籌錢支付票款,己○○的現金明細,是証明我們在喬英賓館交那麼多的現 金借給他們,我有寫過彰化農田水利會的標單,內容是我寫的,其他的是委 託其他的小姐做的。
問:你認為辛○○如何騙你?
答:他們用標工程的方式來騙我們的錢。
問:己○○如何騙你?
答:我聽人家講說他們從台北騙到台中,所以他們有騙我的錢。 (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0號卷宗㈠第一四五頁起) 問:請你敘述被詐騙的經過情形?
答:我是在八十二年間,透過我姊姊方藍聆認識己○○,己○○先鼓吹我姊姊方 藍聆、乙○○進入辛○○所經營的「晟億營造公司」,辛○○先向我姊姊方 藍聆借投標的押標金,後來又要求我姊姊至合作金庫開戶申請支票供他做投 標使用,剛開始辛○○向我姊姊所借的錢,有給付利息,後來因所開出的支
票錢不足,就要求姊姊方藍聆如數補足,後來因投資在押標金的錢都沒有歸 還,支票也拿不回來,姊姊方藍聆就先離開公司,後來辛○○、己○○以如 果我與乙○○不補足所開支票的錢,姊姊方藍聆信用就會破產,要我與乙○ ○去補存錢,我及我姊姊方藍聆自八十二年間至八十四年間總共被他們詐騙 約新台幣一千七百多萬元,大部分是我們向親友借的錢,我們是發現辛○○ 交付給我們要投標的支票上之銀行認證章,是他偽刻的,是他自己蓋在支票 上的,我們才知道受騙。
問:卯○○當時有無向你借款或邀你投資辛○○公司投標的政府工程? 答:沒有。
問:你在晟億營造公司工作,你如何認定辛○○詐騙你的錢? 答:辛○○他以做工程做掩飾,並不是把所有的錢都用在投標工程上,所以我認 為他故意詐騙我們錢。
問:你與辛○○往來金錢,被告己○○有無參與? 答:被告己○○一開始有經手金錢,到後來是由我們直接和辛○○接洽,將錢匯 給辛○○或拿現金給他,我認為被告己○○有和辛○○一起詐騙我們的錢。 問:辛○○當時向你借款時有無拿出軍方的契約書、招標公告及印章? 答:沒有。
(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卷宗第一0三頁起) ⑦被害人方藍聆部分:
問:請你敘述投資辛○○的公司的經過情形?
答:當時我和己○○都是「喬英賓館」的同事,她告訴我可以拿錢出來投資辛○ ○公司標的工程賺取利息,當時因為貪心想多賺點利息,所以我就投資了好 幾百萬元,當時大家都是很好的朋友,我也很信任他們,因為辛○○與己○ ○都無法申請支票,辛○○就用我的名義開設帳戶及申請支票,所投資的錢 都匯到自己名義的帳戶裡,這個帳戶都是辛○○在使用,我將存摺、支票及 印章都交給辛○○,後來發覺辛○○的公司是不太正常的公司。 問:有無在辛○○的公司任職過?
答:沒有,我妹妹乙○○有在辛○○公司上班。 問:是否知道辛○○的公司有投資工程?
答: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他們有在彰化縣員林標到一個小工程。 問:卯○○有無在辛○○公司任職?
答:我不清楚。
問:己○○有無在辛○○公司任職?
答:己○○時常在公司裡,她應該清楚辛○○公司的經營情況,我不清楚她有無 協助處理辛○○公司的業務。
問:是否知道被害人有將款項匯到被告卯○○或己○○帳戶? 答:我不清楚。
問:是否知道何人使用你的支票?
答:我不太清楚。
問:辛○○向你借款時有無拿出軍方的契約書、招標公告及印章?
答:沒有,辛○○沒有跟我提到這些事情。
(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卷宗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審判筆錄) ⑧被害人丁○○部分:
問:請你敘述當時被詐騙的情形?
答:我在民國七十六年間辛○○、己○○以所投資之「全鴻工程公司」招攬政府 工程名義向我借錢,從七十六年七月起至八十三年八月止,前後借給他們新 台幣一千四百二十萬餘元,投入了那麼大的金額,我實在不放心,經幾次催 詢下,辛○○就推說工程做不好,被扣款或是買政府公債,所買的公債又拿 去抵押等話來敷衍我,隔年他們夫妻就搬家到台北廈門街,我已經沒有辦法 ,只好北上去找他們,要辛○○與己○○給我交代,他們就分別先後開具支 票給我,並說要我放心,並叮嚀我:「他們處境很差,要不要嘎入銀行」, 之後有一、二次跟我說支票可以兌現,經我提示後竟都退票,不禁讓我懷疑 ,哪有做工程這麼背,每項工程有被凍結,都做不好,根本沒有賺錢,盡是 在賠錢,後來才知道都是他們夫婦共同詐騙我的金錢。其中五百八十九萬六 千元有支票及存款條可以佐證,另外八百四十九萬元則沒有留下匯款憑單。 問:當初是被告己○○或辛○○向你借錢?
答:他們兩人都有向我借,我同時認識他們二人,借款的事他們二人都有跟我談 的,辛○○告訴我銀行帳號,我再將錢匯到他所指定的帳戶內,借款之初他 們有付利息給我,但是過了一段時間,又向我借錢,我再將利息部分借給他 們,我借他們的錢有一部份是我向親戚朋友週轉而來的,他們二人是否故意 詐騙,我並不清楚,但是我投資的錢都沒有拿回來,後來己○○向我再借二 百萬元,也是己○○跟我談,利息也是己○○給我的。 問:是否認識卯○○?
答:我不認識卯○○,借錢的事情與他無關。
問:當時辛○○向你借錢有無拿出偽造印章或契約書? 答:沒有,辛○○當時都拿匯款單,說他有標工程,我就信任他們,才把錢借給 他們。
問:你與辛○○和己○○之間的金錢往來,你共拿回多少錢? 答:時間太久了,我不記得了,我只記得有拿回部分的利息,我會陸陸續續再拿 錢借給他們,是基於朋友關係想要幫他解套。
(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第七十一頁起) ⑨被害人壬○○部分:
問:你如何認定被告己○○、卯○○有與辛○○共謀詐騙你? 答:卯○○是辛○○的會計,己○○是辛○○的太太,但是他們二人都沒有出面 跟我談借款及投資工程的事,都是由辛○○與我洽談。我認為己○○與卯○ ○他們都知情,應該是共犯,但是因為借錢的事都是辛○○跟我談的,所以 我只能對辛○○提出告訴。
問:當時己○○有無向你借款?或邀你一起投資辛○○公司招標的政府工程? 答:沒有,他只跟我說過辛○○有些工程需要資金週轉,但是沒有向我借過錢。 問:當時被告卯○○有無向你借款?或邀你一起投資辛○○公司招標的政府工程
?
答:沒有。
問:當時辛○○向你借款有無拿出偽造印章或契約書? 答:沒有。
(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卷宗第七十七頁起) ⑩被害人戊○○部分:
問:你於何時,遭受何人以何方式詐騙金錢?
答:我是自八十五年二月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底,即遭到男子辛○○及他的妻子 己○○、會計卯○○聯合以投標政府及軍方各總部、部隊工程名義之藉口, 由辛○○偽造投標公告、國庫專戶存款書等資料,詐騙我支付押圖費、押標 金,使我損失新台幣一千六百餘萬。辛○○交付給我們的支票(客票)也全 數跳票,經我們向他催討及要求他背書,他均不願意並且推託了事,至八十 七年九月間,我因見投資辛○○的錢都拿不回來,又只好再相信他,投資工 程標單,卻又被他以偽設郵政信箱(台北郵政二十四之一三二號 陸軍總司 令部)詐騙我郵寄匯款九十一萬元,至今亦毫無音訊,我才知道受騙,而且 辛○○均以假名「庚○○」詐騙我。
問:你為何敘述辛○○的妻子己○○、會計卯○○涉嫌本案詐騙? 答:因為八十五年間,我與我的丈夫廖志峰在台中市○○路二段一三三巷三號一 F經營便利商店,我先生先認識己○○之弟謝順輝,由謝介紹認識己○○, 己○○即開始向我先生鼓吹出資給辛○○所經營的「晟億營造公司」去投標 政府公共工程,賺取利潤,我們夫妻認為政府工程很可靠,即相信他們的話 ,即開始依辛○○要求,交付金錢投標,一直到損失鉅款,才知是他們夫妻 蓄意欺詐,己○○也居中教我們如何郵寄買標單,並告訴我們,我們投資的 錢,是參與圍標綁標,所以行事要低調,不可告訴他人,他又說,因為圍標 綁標是非法的,所以他們夫妻什麼時候要出事都不知道,所以「晟億營造廠 」是用謝順輝(己○○之弟)掛名負責人,房子是用邱立峰(己○○與前夫 所生之子)的名義,他們夫妻所有資產都不掛名,所以,己○○對於詐騙一 事都知情,至於卯○○部分,我於八十八年間,由己○○口中得知,卯○○ 新構二幢房屋,(一幢在水湳,一幢在太平)我即問卯○○(以電話詢問) 為何有錢買房子,卯○○即支吾其詞說他也是有投資辛○○賺到的錢,當時 ,我與我丈夫都曾想過,我們已遭辛○○詐騙,只是不願意相信這是事實, 又怕錢要不回來,但是,八十六年間,辛○○又將他使用的寶馬轎車及鈴木 吉普車均過戶給卯○○,又卯○○的家庭狀況及經濟狀況並不好,根本不可 能買得起,所以我認為卯○○與辛○○關係並不單純,卯○○應是辛○○的 脫產管道之一。到了現在,我們透過己○○找辛○○,己○○都說沒有跟辛 ○○講話,讓我們也索討無門。
問:你們為何會相信辛○○投標詐騙說詞?有無其他情形? 答:因為辛○○告訴我們,他有軍方特殊管道,可以標到工程,這次,我們匯九 十一萬參與軍方工程,除了辛○○以外還有一位辛○○說的集團份子「劉先 生」(呼叫器000000000),劉先生都會打電話來詢問,並說要匯
利潤給我,結果都沒有。
問:你如何發現辛○○詐騙?發現後如何處理? 答:辛○○曾交付給我軍方工程得標合約書,但我發現該合約書的地址根本找不 到,還有發票章用印處用的是公司章,公司章的地址也找不到,我並依電話 查詢得標之「大山營造公司」,經該公司告知沒有標軍事工程,我即大概知 道受騙,但辛○○即能在當日打電話質問我,為何打電話到「大山營造廠」 ,並告訴我,該公司不會隨便告訴他人得標之事來敷衍我們。另外我們知道 受騙後,因為怕錢要不回來,也不敢報警。」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一號偵查卷㈠第二十五頁起) 問:在喬英賓館租一F開便利商店經營電動玩具? 答:是,我沒請麗娟提前解約,是賓館違規營業被斷水電,曾要求房東給我們營 業,謝順輝拉攏我先生,工程我外行旗山叫己○○教我們寫標單,錢交給他 們,小額二、三萬,麗娟有跟我拿,未將錢匯入被告帳戶,旗山給我多個帳 戶匯錢入帳號有些帳號己○○給我,工程有關帳號由旗山給我,與洪合作賺 到利息紅利八百萬,以晟億公司名買吉普車過戶我名下,貸款我想幫他故讓 他過到我名下且我想他欠我錢,過戶我名下我認為理所當然,又BMW車款 取走係因旗山欠我錢,車後來過戶卯○○名下,因筱娟與洪一起來,且麗娟 常說謊旗山不在故認二人共犯。
(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0號卷宗㈠第五十三頁起) ⑪被害人寅○○部分:
問:你如何判斷卯○○、己○○、辛○○共同詐騙你? 答:因為辛○○使用己○○的支票,另外辛○○到我公司卯○○都陪他一起來。 問:辛○○與你的金錢往來是否全部使用己○○支票? 答:是,他都沒有使用別人的支票。
問:辛○○與你洽談工程事宜,己○○曾否出面與你協調過? 答:都沒有。
問:被告卯○○與辛○○到你公司談論投資政府各項工程,急需資金週轉要你投 資工程等事情,卯○○有無參與意見或一起協調? 答:都沒有。卯○○與辛○○到我公司的時候,卯○○都在公司外面等候沒有進 入公司裡面,他有時候在車上,有時候到二林街上逛街。 問:你如何認定被告卯○○、己○○與辛○○共同詐騙? 答:我當初到台中憲兵隊檢舉是根據實際狀況陳述,也就是辛○○使用己○○的 支票,卯○○陪辛○○到我的公司討論工程的事情,至於被告二人是否與辛 ○○共同詐騙我並不清楚
(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第三十四頁起) ⑫被害人丑○○部分:
問:請你敘述被詐騙經過情形?
答:辛○○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許,以投標陸軍總部部隊工程名 義之藉口,要向我借新台幣六十萬元投標金,我因怕將錢借給辛○○無憑無 據,所以要求用自己名義匯款,辛○○就拿出偽造的「軍方投標公告」,表
示可以用我的名義匯款至軍方郵政信箱(辛○○偽設的台北郵政二十四之一 三二號 四維營區監工小組),來詐騙我郵寄匯款新台幣六十萬元。直到八 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我看到報紙報導才知道受騙。 問:當時被告己○○有無向你借款?或邀你一起投資辛○○公司招標的政府工程 ?
答: 沒有。
問:當時被告卯○○有無向你借款?或邀你一起投資辛○○公司招標的政府工程 ?
答:沒有,我不認識卯○○。
問:辛○○向你借款有無拿偽造軍方印章及契約書? 答:他有寄「陸軍招標公告」給我,但是我不知道陸軍招標公告是真的還是假的 ,我到目前為止沒有拿回任何利息和本金。」
(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卷宗第八十一頁起) ㈣由上述被害人許綉芳等人供述遭詐騙之經過情形以觀,被害人陳文淵係出售電器 用品予辛○○,此與被告二人均屬無涉。被害人吳金廚係介紹辛○○與寅○○認 識之人,此經寅○○陳述在卷,起訴書記載吳金廚為被害人,顯屬無據。又關於 辛○○向被害人許綉芳等人借款,或邀集其等投資工程部分,被告卯○○均未出 面與被害人洽談,被害人許綉芳、子○、癸○○○、丙○○○、甲○○、丁○○ 、丑○○等人或稱不認識被告卯○○,或稱被告卯○○沒有參與其等與辛○○間 借款投資事宜,實難認為被告卯○○與另案被告辛○○間就此部分有何詐欺犯行 之犯意連絡與行為分擔。至於被害人戊○○陳稱辛○○將汽車過戶予被告卯○○ ,僅足以證明被告卯○○與辛○○間之財務往來狀況,不得依此推論認為被告卯 ○○涉有詐欺犯行。再者,被害人戊○○等人雖稱係被告己○○鼓吹其等投資或 借款,且另案被告辛○○曾使用被告己○○之支票,故認為被告己○○與辛○○ 共同詐騙其等財物等情。被告己○○與被害人許綉芳等人係「喬英賓館」之同事 ,資金往來長達十年(起訴書記載七十七年起至八十七年止),縱認被告己○○ 確實收取被害人許綉芳等人交付之金錢,再交付予另案被告辛○○,在長達十年 之資金往來過程中,被害人亦從中獲得一定之利潤。且被告己○○所稱辛○○投 資工程一節,亦非全屬子虛,其中被害人方藍聆亦親自見聞辛○○在彰化縣員林 鎮投標之工地,且被告己○○並無與辛○○共同以不實之軍方印章、文件詐騙被 害人,自難僅以被告己○○代收款項或提供支票供辛○○使用,而認為被告己○ ○有以「不實之方法」欺瞞被害人,並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詐欺犯行。五、綜上所述,證人庚○○既已同意另案被告辛○○以其名義簽發票據,而此細節亦 由辛○○與庚○○自行約定,自難認為被告卯○○、己○○有何刑法第二百零一 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偽造有價證券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亦難認為有在票 據上背書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又辛○○係在 八十七年間始偽造軍方印章、文件,被害人許綉芳等均未曾見過被告卯○○、己 ○○提出偽造之印章、文件,自不得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 使偽造公文書犯行。再者,另案被告辛○○與被害人許綉芳等人間雖有借款或投 資之關係,然被告卯○○既未出面與被害人洽談有關事宜,亦無代為收取款項,
被告己○○縱有邀集被害人投資並代收借款或投資款項,然被害人等既曾獲取一 定之利潤,投資或借款之時間又長達十年,自難以嗣後投資虧損或借款未還,而 認為被告己○○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故意欺瞞被害人,尚難認為被告卯○ ○、己○○於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主觀上具不法所有之意圖,自不得論 以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犯行。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既不足證明被告二人 涉有上開犯行,自無從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項行使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一條偽造公文書罪、第二 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論處 ,依法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林 三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臺中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