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1年度,908號
TCDM,91,自,908,200308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О八號
  自 訴 人 佶利租賃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街四二號一樓
  代 表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陳小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甲○○○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稱:被告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以動產擔保 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自訴人公司購買車號IMP─八七五號重型機車一輛 ,除自備款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元外,約定其餘四萬一千二百八十元分十二 期付款,標的物存放地點為臺中市○○區○○路二段四六巷一號,在價金未付清 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自訴人公司所有,丙○○不得任意遷移、出賣、出質、 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詎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僅繳納一期價金 ,餘款拒不繳納,復將標的物遷移至他處騎用,未依約存放於上開住址,致生損 害於債權人即自訴人公司,因認被告丙○○涉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之罪嫌。
三、訊據被告丙○○對於上情坦承不諱,復有自訴人提出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一 件、行照影本一紙、存證信函影本一件等為證,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犯行雖 堪認定,惟本件標的物價值不高,且被告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與自訴人達成 和解,分期將所欠款項全數清償完畢,獲自訴人諒解並同意不再追究,業經自訴 人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本院訊問時陳明,其犯行實屬輕微;而被告所犯動產擔保 交易法第三十八條,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本院審酌上開一切情狀及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 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所述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自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佶利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