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24號
PHDM,91,訴,24,200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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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丁○○
        戊○○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一四四、二
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丁○○戊○○共同常業詐欺,己○○處有期徒刑肆年,丁○○戊○○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偽造之「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民眾日報」、「民眾廣告社」、「民眾日報台南縣分社」、「民眾日報社,新竹市○○路351號19樓之6,統一編號00000000,TEL:000000000」等印章各壹枚及枚數不詳偽蓋於民眾日報社二聯式、三聯式廣告費收據收執聯、「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執聯」及支票背面上之「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民眾日報」、「民眾廣告社」、「民眾日報台南縣分社」、「民眾日報社,新竹市○○路351號19樓之6,統一編號00000000,TEL:000000000」等印文(不含扣案之「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執聯」貳拾玖張上偽造之「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新竹市○○路351號19樓之6,統一編號00000000,TEL:000000000」印文各貳拾玖枚)」、「民眾日報北區採訪中心新竹分處」招牌壹塊、「台灣產經雜誌社」印章貳枚、「真相新聞報社」印章貳枚、「亞洲新聞報社」、「先鋒日報」印章各壹枚、私章壹拾貳枚、客戶追蹤表伍本、客戶對帳單壹拾壹本、電訪進帳表參本、支票進帳表壹本、進帳獎金表壹本、每日業績表壹本、支票簿參本、存摺貳拾捌本、公司用帳簿陸本、郵政劃撥儲金提單存根聯捌本、民眾日報社書函參張、現金收支傳票肆本、轉帳傳票壹本、劃撥單、收據、報紙、雜誌柒份(含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執聯二張)、「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執聯」貳拾柒張、「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存根聯」陸本、民眾日報社二聯式廣告費收據存根聯柒本、電腦主機陸台、電腦鍵盤壹只、燒錄器壹台、光碟片柒拾壹片、高容量磁碟片貳拾片及「台灣產經雜誌社─己○○」設於玉山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四九五─四四0─000二八0)內之存款新台幣壹佰壹拾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均沒收。 事 實
一、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以台中市○○路三九0號九樓之三為社址,申請設立台灣產經雜誌社,旋以未實 際公開發行,僅用以寄送受邀贊助廣告者訛詐金錢之「台灣產經雜誌」為名義, 自同年九十年六月起,邀約不特定人贊助刊登慶祝該雜誌創刊之廣告,嗣於同年 八月二十日將社址遷移至新竹市○○街六十四號三樓,再於同年九月間,與甲○ ○、丙○○(均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常業詐欺犯意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概括犯 意之聯絡,未經民眾日報社之授權,擅自約定招攬之廣告所得由丙○○以每十全



批版面新台幣(下同)二萬元朋分,其餘所得歸己○○所有之方式,私行懸掛「 民眾日報北區採訪中心新竹分處」之招牌,以「民眾日報五十一週年慶」之名義 向不特定人邀約週年慶贊助廣告,並開立由丙○○向不知情之民眾日報台北支社 會計乙○○取得之民眾日報社二聯式、三聯式收據及由丙○○交付之來源不明, 其上蓋有偽造印文「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 ,且偽刻「民眾日報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民眾日報」、「民眾 廣告社」、「民眾日報台南縣分社」(均四方章)、「民眾日報社,新竹市○○ 路351號19樓之6,統一編號00000000,TEL:0000000 00」(圓戳章)等印章,視情況蓋用於民眾日報社二聯式、三聯式收據收執聯 、「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執聯」,或蓋用於受邀廣告者寄來之支票背面而 偽為背書後,收據收執聯均交還受邀者用以報帳核銷,支票則交予丙○○設法兌 現票款;又自九十年十一月、九十一年三月起,陸續以未實際公開發行,僅用以 寄送騙取金錢之「真相新聞報」、「先鋒日報」、「亞洲新聞報」為名義,向不 特定人邀約贊助廣告,並自九十年九月間、十月間及十二月間起,分別僱用與之 有共同常業詐欺犯意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概括犯意聯絡之戊○○(曾於八十四 年間因詐欺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五年十一月 三十日執行完畢)、翁裕隆(未據起訴)、丁○○(曾於八十九年間因賭博罪, 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執行完畢)等 人擔任電訪員之工作,由渠等電訪員伺機以上開雜誌、報紙社慶及創刊等名義, 向全國各縣市機關團體、民意代表及民間各企業公司等不特定人,電話邀約每則 以數千元至上萬元不等之費用要求贊助廣告。經受邀人同意後,即將上述刊物及 收據收執聯寄送以取信刊登人,使其等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廣告贊助費用以郵寄 支票之方式交付予己○○,或匯入上開刊物相關帳戶後,均轉存入己○○設於玉 山銀行光華分行之「台灣產經雜誌社─己○○」帳戶(帳號:0四九五─四四0 ─000二八0)內。總計以上開邀約贊助廣告之同一詐騙手法,先後向澎湖縣 、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基隆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 縣、南投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 南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二十五縣市,共計 五千六百三十五人,詐得廣告費共計一千五百零九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恃以為 生,且以之為常業(各縣市被害人數及被騙金額詳如附表一,個別被害人之姓名 、匯款時間、匯入帳號或戶名、匯款金額及廣告刊登之媒體詳如附表二)。其間 戊○○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以民眾日報採訪主任名義,向中華民國游泳協 會理事長李復興詐取贊助民眾日報五十一週年慶之廣告費用五千元,惟因李復興 與民眾日報社之採訪主任熟稔,得知其係假冒主任身分,致戊○○未得逞。嗣於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許,丁○○假冒「陳俊明」之名,以民眾日報社 駐澎湖地區特派記者身分自居,打電話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洪威華 佯稱為祝賀民眾日報五十一週年社慶,請在頭版版面下方刊載廣告,並索價一萬 元,洪威華因辦公經費不足,幾經討價還價,「陳俊明」同意減價為八千元,惟 經洪威華向各報社派駐澎湖縣之地方記者及民眾日報社總社查詢後,確認民眾日 報社並無名為「陳俊明」之記者,認為事有蹊蹺,疑涉詐欺而簽分案件辦理,由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丁○○所留供作聯絡之行動電話00000 00000號,指揮澎湖縣警察局並調度新竹市警察局人員共同循線於新竹市○ ○街六十四號三樓,查獲己○○在該址懸掛用以行騙之「民眾日報北區採訪中心 新竹分處」招牌一塊,並扣得己○○所有且供行騙所用之偽刻「民眾日報股份有 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民眾日報」、「民眾廣告社」、「民眾日報台南 縣分社」印章各一枚、「台灣產經雜誌社」印章二枚、「真相新聞報社」印章二 枚、「亞洲新聞報社」、「先鋒日報」印章各一枚、私章十二枚、客戶追蹤表五 本、客戶對帳單十一本、電訪進帳表三本、支票進帳表一本、進帳獎金表一本、 每日業績表一本、支票簿三本、存摺二十八本、公司用帳簿六本、郵政劃撥儲金 提單存根聯八本、民眾日報社書函三張、現金收支傳票四本、轉帳傳票一本、劃 撥單、收據、報紙、雜誌七份(含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執聯二張,每張各 蓋有偽造之「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新竹市○○路351 號19樓之6,統一編號00000000,TEL:000000000」印 文各一枚)、「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執聯」二十七張(每張各蓋有偽造之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新竹市○○路351號19樓之 6,統一編號00000000,TEL:000000000」印文各一枚) 、「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存根聯」六本、民眾日報社二聯式廣告費收據存根 聯七本、電腦主機六台、電腦鍵盤一只、燒錄器一台、光碟片七十一片、高容量 磁碟片二十片等物及「台灣產經雜誌社─己○○」設於玉山銀行光華分行(帳號 :0四九五─四四0─000二八0)之存款一百十萬八千四百十八元之詐欺所 得贓款。
二、案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澎湖縣警察局移送台灣澎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丁○○戊○○均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或常業詐欺取 財之犯行,被告戊○○丁○○均辯稱:邀約廣告係依被告己○○之指示行事, 並無犯罪之故意云云,被告己○○則辯稱:伊係透過民眾日報社記者甲○○認識 同為民眾日報社之採訪記者丙○○,該二人同意伊以民眾日報社創刊五十一週年 為由在外招攬廣告,伊等三人約定,由伊盈虧自負招攬廣告,每一全十版,由丙 ○○抽取二萬元,其餘所得歸伊所有,伊則將招攬來之客戶名稱,交由公司之職 員先行以電腦製版後,燒成光碟轉寄予甲○○,每期二萬元亦匯給甲○○,錢及 光碟再由甲○○轉交丙○○,且伊為了方便,依報界慣例刻「民眾日報社」等收 費章;至於亞洲新聞報、真相新聞報、先鋒日報、台灣產經雜誌均是伊合法成立 的報紙及雜誌,雖然沒有定時發行,也沒對外販售,但是贊助廣告者即係客戶, 且均有據實刊登廣告,並寄給客戶,伊沒有詐欺云云。惟查:(一)證人即民眾日報業務部總經理盧清堃於偵查中明確證稱:丙○○僅係民眾日報 負責台北工商廣告業務的記者,該社並未授權丙○○委託他人以該社名義對外 招攬週年慶贊助廣告,且該社五十一週年慶是以公函名義由該社記者對外為之 ,但不包括己○○戊○○的自行招攬,該社亦未授權任何人成立「民眾日報 北區採訪中心新竹分處」等語(九十一年偵字第一四三號卷第六十五、六十六



頁);且民眾日報社於本案發生後,更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在該報第六版刊載 聲明啟事:針對澎湖地檢署偵辦丁○○及在逃的黃姓及徐姓等詐欺集團,渉嫌 假借本報辦理週年慶名義,向各政府機關及公司行號行訛騙贊助廣告一案,本 報特提出嚴正聲明,丁○○等詐騙嫌犯均非本報社任何單位的人員,其在外一 切行為,本報一概不知,也與本報無關,更對於他們的犯行提出嚴正譴責,本 報社也已向檢方提出告訴依法究辦,並將研議追究該詐騙集團之行為對本報所 造成的聲譽損失,特此聲明等語,有報紙一份可稽(上開偵卷第十六頁),足 見丙○○並未獲得民眾日報對外招攬五十一週年慶贊助廣告之授權。被告己○ ○自承其未取得民眾日報給予之任何委託公文或書面資料(庚○○○○警卷第 六頁),依被告己○○之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客觀上自無輕信丙○○口頭授 權之理,乃被告己○○竟率與甲○○、丙○○協議由其「盈虧自負」,擅自約 定招攬之廣告所得由丙○○以每十全批版面二萬元朋分,其餘所得歸其所有之 方式,私行懸掛「民眾日報北區採訪中心新竹分處」之招牌,以「民眾日報五 十一週年慶」之名義向不特定人邀約週年慶贊助廣告,再將丙○○朋分所得匯 給甲○○轉交丙○○,顯係與丙○○、甲○○私相授受,而以民眾日報之聲譽 ,對外行招搖撞騙之舉,並將贊助民眾日報之廣告款項中飽私囊。觀諸丙○○ 除持交被告己○○民眾日報社二聯式、三聯式收據外,另交付「民眾日報分類 廣告費收據」,其中民眾日報社二、三聯式收據之開立因有稅金問題而有分別 之必要(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訊問筆錄證人乙○○證詞),惟丙○○何以 又交付不同種類之收據紊亂收費及會計核銷流程,被告己○○已不能無疑?況 扣案之「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乃供刊登分類廣告之收據,與民眾日報 社二聯式、三聯式廣告費收據,用途上已足辨別其不同之處,且一般收據上並 無蓋用公司章之必要(觀之民眾日報社二、三聯式廣告費收據,均無蓋用公司 章之欄位,僅蓋用相關收款人員之職名章即可,自明),乃其上竟蓋有外觀上 係屬公司章形式之偽造印文「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己○○自可一 望而知該收據來源有所蹊蹺,被告己○○率爾收受丙○○交付之該等收據憑以 收費,且被告己○○自承未經民眾日報之同意,私刻「民眾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民眾日報社」、「民眾日報」、「民眾廣告社」、「民眾日報台南縣分 社」(均四方章)、「民眾日報社」(圓戳章)等印章,視情況蓋用於民眾日 報社二聯式、三聯式收據收執聯、「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執聯」,或蓋 用於受邀者寄來之支票背面而為背書後,收據收執聯均交還受邀者用以報帳核 銷,支票則交予丙○○設法兌現票款等情(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二 年二月十一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被告己○○僱用之會計辛○○於警詢中 之供述相符(上開偵卷第三十四頁背面),並有扣案之背書「民眾日報」(四 方章)之國立交通大學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一紙及蓋有「民眾日報社,新竹市○ ○路351號19樓之6,統一編號00000000,TEL:00000 0000」(圓戳章)印文之「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二十九張可稽,足 見被告己○○與丙○○、甲○○對收取之廣告費有上下其手而逃避民眾日報查 核之不法意圖,被告己○○辯稱:係獲丙○○之授權而認為得以民眾日報之名 義招攬廣告云云,自非足採。




(二)被告己○○於警詢中供稱:「是因為民眾日報一位叫丙○○組長以口頭叫我做 他們民眾日報五十一週年社慶專刊,:::,我就叫我們公司內電訪記者以打 電話方式向各機關團體及民間企業公司邀約贊助刊登民眾日報五十一週年社慶 廣告」、「丁○○是於九十年十二月底任職,戊○○是於九十年九月間任職, 二人均擔任電訪記者職務」、「我知道民眾日報社慶是每年九月五日,因為邀 約贊助刊登反應不錯,加上我自己一時貪念,才會繼續授意員工向各機關團體 及民間企業公司邀約贊助該社慶廣告」、「我知道電訪部電訪記者冒用他人姓 名對客戶進行邀約贊助(庚○○○○警卷第一至四頁),於偵查中供稱:「我 們自九十年九月開始就一直用「社慶」名義招攬廣告,:::,本來我有要員 工別再使用五十一週年社慶的名義招攬客戶,但他們一直沒有改過來,我承認 以這種手法拉廣告有詐欺行為,但我還是叫丁○○、翁裕隆等人繼續刊登」、 「我和丙○○、甲○○都有業務上的往來,社慶活動結束後,我繼續招攬廣告 業務,他們都知情」(上開偵卷第十二、一百三十八頁);被告戊○○於偵查 中供稱:「我知道民眾日報社慶是九十年九月份」、「有很多廣告客戶收到我 們的收據後,都反應社慶都過了很久了,為何還在辦理社慶活動,當時我也覺 得怪怪的,但還是繼續以此名義招攬客戶」、「是己○○指示我如此做的,他 也叫全公司的同仁這樣做」、「洪威華檢察長接聽丁○○電話時,我不在場, 但我們馬上就知道這件事,因為丙○○有打電話給己○○,說停止以社慶名義 繼續招攬廣告。:::,高分院郭君勳院長的廣告,是翁裕隆用翁嘉明的名字 去邀攬的,廣告費是八千元,當時我有在旁邊聽到」(上開偵卷第五、六頁) ;被告丁○○於偵查中供稱:「己○○於九十一年三月初告訴我說有承攬民眾 日報慶祝五十一週年慶廣告要招攬客戶,要我找一些客戶或機關要一些錢」、 「我僅以冒名(陳俊明)方式去邀約廣告費」(九十一年他字第二三號卷第三 十一頁)等語,徵諸廣告費用之多寡,應視刊登之字數、版面位置等決定,乃 被告等對招攬之廣告並無訂立客觀之收費標準,徒憑一己之意漫天要價(被告 丁○○於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訊問時供稱:伊都是從電話中談話裡感覺 再來決定邀約的價碼等語),亦與一般媒體正常邀約廣告之手法不同等情,均 可見被告等與丙○○、甲○○、翁裕隆明知不得對外招攬民眾日報五十一週年 慶廣告,仍由電訪員以冒名等方式,不擇手段打電話邀約廣告騙取金錢。被告 丁○○戊○○均辯稱係依被告己○○之指示行事,並無犯罪之故意云云,要 屬無稽。
(三)被告丁○○冒名「陳俊明」向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洪威華邀約廣告及被 告戊○○冒稱民眾日報採訪主任而向高雄市議員李復興邀約廣告,均因身分被 識破不實而未取得財物等情,有被害人洪威華出具之「自稱民眾日報記者『陳 俊明』者涉嫌詐欺犯罪事實節略」一紙、被告丁○○於九十一年三月廿六日冒 名『陳俊明』與洪威華通話之電話錄音帶一捲及其譯文數紙、九十一年三月二 十八日民眾日報第十七版報紙一紙、電話錄音單一紙附卷足憑,並經證人盧清 堃於偵查中證述屬實,益見被告等確有利用民眾日報名義邀約廣告詐財之行為 。
(四)按登載廣告之消費者,無非期望渠等所登載之刊物,得對不特定之公眾發行,



廣為流通,始能產生宣傳效果,若登載之內容,只有自己看得到,即無須花費 金錢刊登,被告己○○係以不同之廣告內頁,實則每期刊物內容均屬相同之「 台灣產經雜誌」、「先鋒日報」、「真相新聞報」、「亞洲新聞報」等寄予廣 告客戶收取費用等情,業據被告己○○戊○○於偵查中供承一致,被告戊○ ○供稱:「台灣產經雜誌內容除廣告外,每期內容文章均相同,:::,登廣 告者會收到該雜誌,我們只有每期換廣告而已,內容不變」、「先鋒日報沒有 賣,只有刊登廣告的人才會寄一份給他,所以每一日的廣告會不同」,被告己 ○○供稱:「先鋒日報沒有對外發行及每日出刊,內頁廣告不同」、「台灣產 經雜誌內頁廣告情形和先鋒報一樣」等語(上開偵卷第五頁正面、第十三頁) ,並有扣案之期別相同內頁廣告不同之台灣產經雜誌及報紙日期相同,頭版等 位置廣告內容均不相同之先鋒日報等雜誌、報紙足憑,被告等顯係以大量招攬 之廣告抽換填塞刊物以騙取贊助廣告費用,至為灼然。參諸卷附之「亞洲新聞 文化事業機構」員工名冊及被告己○○之供述,被告己○○僅僱用二十七人, 竟印製「台灣產經雜誌」、「先鋒日報」、「真相日報」、「亞洲新聞報」四 種報刊招徠廣告,其人力配置上顯乏實際公開發行之能力,且該等受僱之二十 七人,並無採訪新聞之人員,編輯部門僅四人,而電訪人員則高達十六人(另 七人為會計會務部門及行政文書部門),被告己○○於偵查中更坦承:「亞洲 新聞報記者「范俊吉」即係丁○○,所登載文章大多是從中央社的報導從網路 下載的,或抄其他報章內容,經編排後再刊登」(上開偵卷第十二頁背面), 被告戊○○亦於偵查中供稱:「我有在台灣產經雜誌內編寫文章,內容是向其 他文章抄寫過來的」(上開偵卷第四頁正面),足見被告己○○等係以電訪手 段邀約廣告詐騙金錢為主要目的,並無實際辦報及公開發行雜誌之意。被告等 無實際公開發行報紙、雜誌之主觀意願及客觀事實,假借發行「報紙」、「雜 誌」之名義行詐騙廣告客戶收取費用之實,即係以印刷之物品做為交換詐取廣 告費用之工具,自屬施用詐術,而使受邀刊登廣告之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 可不待言。被告等辯稱:廣告確有刊登報紙、雜誌上,無構成犯罪云云,尚無 足採。被告己○○另提出台灣產經雜誌「客戶訂閱單」一本,經核其內所載客 戶名單即係廣告贊助者,且並無一定之訂閱期間,此與一般雜誌訂戶之訂閱習 慣,並不相同;再比對贊助廣告者所贊助之金額與其獲取之雜誌期數,在對價 上並無相當關聯性(即贊助之金額之多寡與獲取之期數多寡無正相關,此與一 般雜誌繳費越多,訂閱期間越長之情形,亦顯不相同)等情,更可肯認被告等 係視情況漫天開價而以「印刷品」充當交換詐騙之工具,據以訛詐贊助者之廣 告費用。
(五)被告等以「民眾日報五十一週年慶」、「台灣產經雜誌」、「亞洲新聞報」、 「真相新聞報」、「先鋒日報」等名義,先後向澎湖縣、台北市、高雄市、台 北縣、基隆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台中縣 、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屏 東縣、台東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二十五縣市,共計五千六百三十五 人,邀約贊助廣告,共獲取廣告費一千五百零九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等情,有 各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新竹市部分無警詢筆錄)、充當收據紀錄之郵寄信



封袋或匯款單等在卷可稽(參照附表二「被害人警詢頁數或匯款單編號或充當 收款紀錄空白或郵寄信封袋編號」一欄所示情形)。又上開廣告贊助費用均由 被害人以郵寄支票之方式交付予己○○,或匯入上開刊物相關帳戶後,均轉存 入己○○設於玉山銀行光華分行之「台灣產經雜誌社─己○○」帳戶內一節, 亦據證人辛○○於警詢中證述屬實(上開偵卷第三十三頁背面),並有存摺簿 二十八本扣案可稽。此外,復有「民眾日報北區採訪中心新竹分處」招牌一塊 、「台灣產經雜誌社」印章二枚、「真相新聞報社」印章二枚、「民眾日報股 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民眾日報」、「民眾廣告社」、「民眾日 報台南縣分社」、「亞洲新聞報社」、「先鋒日報」印章各一枚、私章十二枚 、客戶追蹤表五本、客戶對帳單十一本、電訪進帳表三本、支票進帳表一本、 進帳獎金表一本、每日業績表一本、支票簿三本、存摺二十八本、公司用帳簿 六本、郵政劃撥儲金提單存根聯八本、民眾日報社書函三張、現金收支傳票四 本、轉帳傳票一本、劃撥單、收據、報紙、雜誌七份(含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 收據收執聯二張,每張各蓋有「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 新竹市○○路351號19樓之6,統一編號00000000,TEL:0 00000000」印文各一枚)、「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執聯」二十 七張(每張各蓋有「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新竹市○○ 路351號19樓之6,統一編號00000000,TEL:000000 000」印文各一枚)、「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存根聯」六本、民眾日報 社二聯式廣告費收據存根聯七本、電腦主機六台、電腦鍵盤一只、燒錄器一台 、光碟片七十一片、高容量磁碟片二十片及「台灣產經雜誌社─己○○」設於 玉山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四九五─四四0─000二八0)之一百十萬八 千四百十八元存款(已遭檢察官扣押,見上開偵卷第二十一頁、第七十五頁澎 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玉山銀行光華分行函各一紙)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等以組織化及具有相當規模之企業經營方式,訛騙廣告費用,行騙之區域遍 及全國二十五縣市,不含詐騙未得逞之被害人數即達五千六百三十五人,詐得被 害金額高達一千五百零九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顯恃詐欺取財為生,而以之為常 業。是核被告己○○戊○○丁○○等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 業詐欺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章及印文 ,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偽造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本院根據被害人警詢頁數、匯款單或充當收款紀錄空白或郵寄信封袋 等核算被害人數及被告詐騙金額,有如附表一所載情形,總計不含詐騙未得逞之 被害人數為五千六百三十五人,詐騙金額為一千五百零九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 公訴人所認各縣市之被害人數、詐騙金額與本院認定有所出入部分,自難謂合, 其據以指稱總被害人數五千六百四十二人,詐得被害金額一千五百三十萬六千七 百五十二元一節,即有未洽,應由本院更為認定此部分被害人數及詐騙金額之事 實。被告戊○○丁○○及案外人翁裕隆就其受僱於被告己○○後所犯之上開罪 名,與被告己○○間,彼此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等三人(被告 戊○○丁○○自其受僱時起)與丙○○、甲○○、翁裕隆間就以民眾日報五十



一週年慶名義邀約廣告所犯之上開罪名,彼此亦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 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所犯連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與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 罪處斷。被告戊○○曾於八十四年間因詐欺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完畢;被告丁○○曾於八十九年間因 賭博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執行 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查,渠等二人均於五年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之罪,係屬累犯,依法均應加重其刑。爰請審酌被告己○○以組織化及 具有相當規模之企業經營方式,僱用二十餘名員工,假借新聞媒體之名,遂行詐 欺取財之實,行騙之對象遍及全國二十五縣市,人數高達五千餘人,詐得金額更 高達一千五百餘萬元,行不由正,使社會之貪風日熾,對社會之危害至鉅,被告 戊○○自九十年九月受僱後即開始行騙,行騙期間非短及被告丁○○年僅二十三 歲,不循正途,竟膽大妄為,敢向職司偵查犯罪之檢察機關首長施行詐欺,前後 數通電話,糾纏不休,遭婉拒時又出言不遜,強行推銷,顯有不達目的,絕不罷 休之態,遑論對於一般公司及其他被害人,犯罪惡性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 己○○有期徒刑四年,被告戊○○丁○○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偽造之「民眾 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新竹市○○路351號19樓之6,統 一編號00000000,TEL:000000000」(均未扣案)、「民 眾日報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民眾日報」、「民眾廣告社」、「 民眾日報台南縣分社」印章各一枚及枚數不詳(因係視情況偽蓋,且偽蓋後收據收執聯或支票已寄交被害人,故數量無法具體核算)偽蓋於民眾日報社二聯式、 三聯式廣告費收據收執聯、「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執聯」及支票背面上之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 「民眾日報」、「民眾廣告社」、「民眾日報台南縣分社」、「民眾日報社,新 竹市○○路351號19樓之6,統一編號00000000,TEL:000 000000」等印文(不含後述扣案之「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執聯」二 十九張上偽造之「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新竹市○○路3 51號19樓之6,統一編號00000000,TEL:000000000 」印文各二十九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民眾 日報北區採訪中心新竹分處」招牌一塊、「台灣產經雜誌社」印章二枚、「真相 新聞報社」印章二枚、「亞洲新聞報社」、「先鋒日報」印章各一枚、私章十二 枚、客戶追蹤表五本、客戶對帳單十一本、電訪進帳表三本、支票進帳表一本、 進帳獎金表一本、每日業績表一本、支票簿三本、存摺二十八本、公司用帳簿六 本、郵政劃撥儲金提單存根聯八本、民眾日報社書函三張、現金收支傳票四本、 轉帳傳票一本、劃撥單、收據、報紙、雜誌七份(含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 執聯二張,每張各蓋有偽造之「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新 竹市○○路351號19樓之6,統一編號00000000,TEL:000 000000」印文各一枚,該二張收執聯尚未寄送被害人,仍屬被告己○○所 有)、「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收執聯」二十七張(每張各蓋有偽造之「民眾



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民眾日報社,新竹市○○路351號19樓之6,統 一編號00000000,TEL:000000000」印文各一枚,該二十 七張收執聯尚未寄送被害人,仍屬被告己○○所有)、「民眾日報分類廣告費收 據存根聯」六本、民眾日報社二聯式廣告費收據存根聯七本、電腦主機六台、電 腦鍵盤一只、燒錄器一台、光碟片七十一片、高容量磁碟片二十片等均係被告己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台灣產經雜誌社─己○○」設於玉山銀行光華分行 (帳號:0四九五─四四0─000二八0)內之存款一百十萬八千四百十八元 則係被告己○○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 款之規定,併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台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庭
法 官 陳 順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莊 茹 茵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己○○等人詐欺集團涉案被害縣市、人數、金額一覽表 縣市別 被害人數 詐騙金額(新台幣)
台北市 一千一百七十一人 四百四十四萬八千九百三十二元 台北縣 五百一十七人 一百四十六萬二千一百元
基隆市 一百五十四人 四十六萬四千零九十二
宜蘭縣 一百九十八人 四十二萬四千二百五十元
桃園縣 二百九十五人 九十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元
新竹縣 九十六人 二十萬七千二百元
新竹市 一百三十六人 三十七萬六千五百元
苗栗縣 九十人 十七萬九千五百元
南投縣 一百一十九人 二十一萬八千九百元
台中縣 五百一十九人 一百零八萬五千二百元




台中市 五百二十五人 一百三十萬一千一百八十元 彰化縣 二百零三人 三十七萬七千四百元
雲林縣 一百三十三人 三十三萬五千二百元
嘉義縣 三十三人 八萬七千五百元
嘉義市 四十九人十萬七千六百元
台南縣 一百七十二人 三十八萬九千一百元
台南市 一百二十人 三十四萬八千九百七十五元
高雄縣 一百六十一人 三十二萬二千二百九十五元 高雄市 四百七十六人 一百一十七萬一千一百元
屏東縣 一百二十二人 二十四萬八千九百元
台東縣 五十六人 十萬九千元
花蓮縣 五十七人 十一萬九千五百元
澎湖縣 一百零六人 十四萬六千一百元
金門縣 八十九人 十三萬六千六百五十元
連江縣 三十八人 六萬七千六百元
總計 :五千六百三十五人 一千五百零九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附表二
台北市
時間 被害人 帳號或戶名 金額 廣告刊登之媒體 被害人警詢頁數或匯款單 編號或充當收款記錄空白
或郵寄信封袋編號
900614 蕭介生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第四卷第三十六頁
匯款單第一卷第一頁
900626 達美航空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第三卷第一頁
匯款單第一卷第二頁
900620 天馬旅行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社股份有 第一卷第二十頁
限公司 匯款單第一卷第三頁
900620 理想旅行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社股份有 第三卷第七頁
限公司 匯款單第一卷第四頁
901030 楹寶企業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一卷第五頁 有限公司
王文龍
901030 久年營造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一卷第六頁 股份有限
公司
900618 鍾耀盛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第八卷第八頁
匯款單第一卷第七頁
900618 協益旅行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一卷第八頁 社股份有
限公司
廖豐盛
900618 群展國際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一卷第九頁 法律事務

900618 上海商業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儲蓄銀行 第二卷第十三頁
龍山分行 匯款單第一卷第十頁
900615 王憲昌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一卷第十一頁 900615 鋒典工程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一卷第十二頁 股份有限
公司
900615 捷運C/Z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一卷第十三頁 900615 雅途旅行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一卷第十四頁 社股份有
限公司
900927 老爺大酒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一卷第十五頁 店股份有
限公司
900927 國新建築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師事務所 第六卷第二十八頁
黃國新 匯款單第一卷第十六頁
900927 姜純芳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一卷第十七頁 900927 戴振耀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一頁 900927 張寶珠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二頁 900927 台灣鐵路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三頁 貨運搬運
股份有限
公司
901005 金華國小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李聰超 第四卷第四十二頁
匯款單第二卷第四頁
901005 永春國小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五頁 901005 台北市信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六頁 義區興雅
國民小學




901005 立人國小 00000000 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七頁 901012 薛博允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八頁 律師
901012 良華通運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股份有限 第六卷第三十頁
公司 匯款單第二卷第九頁
許勳凱
901012 江培衍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第四卷第八十八頁
匯款單第二卷第十頁
901012 許珈瑜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十一頁 900619 信望愛旅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行社 第三卷第十二頁
梁榮貴 匯款單第二卷第十二頁
900619 國際通旅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十三頁 行社有限
公司
900619 花文龍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十四頁 900619 俞兆年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十五頁 律師
900619 元大消防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十六頁 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900619 中華民國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十七頁 郵務工會
全國聯合

900619 許深隆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二卷第十八頁 901029 林鑑澄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三卷第一頁 900619 東森行有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限公司 第三卷第四頁
匯款單第三卷第二頁
901029 許倫華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三卷第三頁 901029 慶耀營造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三卷第四頁 有限公司
901029 林本印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三卷第五頁 901029 美加關係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三卷第六頁 機構
900620 吳慶濱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第八卷第十三頁




匯款單第三卷第七頁
901130 國群通運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有限公司 第十卷第十五頁
匯款單第三卷第八頁
900622 元大京華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三卷第九頁 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900622 鞋麟貿易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三卷第十頁 股份有限
公司
901025 全勝理財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三卷第十一頁 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
901011 張煥章建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台北市警察局警詢筆錄 築師事務 第九卷第六頁
所 匯款單第三卷第十二頁
901206 御門國際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三卷第十三頁 有限公司
900621 謝宗穎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三卷第十四頁 900621 陳金堂 00000000 0000 台灣產經雜誌社 匯款單第三卷第十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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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