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五七號
聲 請 人 晉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F0
~T48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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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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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晉啟貿易股│萬通銀行 │五萬一千七百九十五│0000000 │91年8月5日 │
│ │份有限公司│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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