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808號
TYDV,92,除,808,200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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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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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 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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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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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湯惠珍      │聯邦銀行迴龍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壹拾萬肆仟玖佰捌│UC0000000│  │
│ │         │         │           │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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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