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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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 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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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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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湯惠珍 │聯邦銀行迴龍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壹拾萬肆仟玖佰捌│UC0000000│ │
│ │ │ │ │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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