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楊銘俊簽發之以桃園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金額新台幣伍萬元,第二九七四四號支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楊銘俊簽發之以桃園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金額新台幣伍萬元,第二九七四四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三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刊登世界論壇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