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七六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第八五NX四○○一八─九號,伍拾柒股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第八五NX四○○一八─九號,伍拾柒股股票壹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七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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