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五號
聲 請 人 榮豐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B 法官 田玉芬
~B 法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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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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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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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壹拾陸萬柒仟捌佰│0000000 │ │
│ │限公司 │壢分行 │ │壹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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