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楊坤興
被 告 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朱厚人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即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原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 該支付命付失其效力,以債權人即本件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此起訴 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原告尚欠肆拾柒萬 柒仟捌佰柒拾柒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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