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276號
TYDV,92,重訴,276,200308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楊坤興
右當事人與被告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七千九百二十二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
  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四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七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七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