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楊坤興
右當事人與被告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七千九百二十二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
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四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七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七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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